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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0333741号“SUPR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3080号重审第0000006703号
2023-11-10 00:00:00.0
申请人:福和福品牌集团
委托代理人:北京派德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3]第0000013080号《关于第60333741号“SUPR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以下称被诉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诉前化解,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诉前调解阶段结束通知书,原告撤诉。该通知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经复审查明:国际注册第113286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经我局决定予以撤销,现该决定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一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根据法院诉前调解阶段结束通知书,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丧失在先权利,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754007号商标在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委托代理人:北京派德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3]第0000013080号《关于第60333741号“SUPR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以下称被诉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诉前化解,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诉前调解阶段结束通知书,原告撤诉。该通知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经复审查明:国际注册第113286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经我局决定予以撤销,现该决定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一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根据法院诉前调解阶段结束通知书,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丧失在先权利,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754007号商标在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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