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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0146351号“CJZ”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5]第0000116764号
2025-04-23 00:00:00.0
申请人:赵井香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权知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146351号“CJZ”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9616208号、第57950760号、第10187254号、第25349735号、第37600943号、第7320697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在元素组成、整体外观、给予相关公众印象等方面相近,整体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权知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146351号“CJZ”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9616208号、第57950760号、第10187254号、第25349735号、第37600943号、第7320697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在元素组成、整体外观、给予相关公众印象等方面相近,整体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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