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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7820177号“依美YIMEI”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1]第0000288179号
2021-10-22 00:00:00.0
申请人:深圳依美生物药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卓吉科技创新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7820177号“依美YIME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699260号“依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经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决定予以撤销,至本案复审时止,该决定已生效。
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7752854号“伊美丽人YIMEI'BEAUTY YIME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的注册申请被驳回,至本案复审时止,该商标已无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已无效,故其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委托代理人:卓吉科技创新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7820177号“依美YIME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699260号“依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经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决定予以撤销,至本案复审时止,该决定已生效。
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7752854号“伊美丽人YIMEI'BEAUTY YIME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的注册申请被驳回,至本案复审时止,该商标已无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已无效,故其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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