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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8884612号“颐然莲YIRANLIAN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140595号
2023-12-28 00:00:00.0
异议人:山东福瑞达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千慧知识产权代理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林培纯
异议人山东福瑞达生物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林培纯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32期《商标公告》第68884612号“颐然莲YIRANLIAN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颐然莲YIRANLIAN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美容面膜;化妆品;香;香精油;沐浴乳;清洁制剂;香水;香皂;口红;洗面奶”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668000号、第25675312号“颐莲”、第5967187号“颐莲 RELLET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类“非医用洗眼剂;化妆品;清洁制剂”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外观等方面差异细微,如予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指定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囤积商标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8884612号“颐然莲YIRANLIAN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山东千慧知识产权代理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林培纯
异议人山东福瑞达生物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林培纯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32期《商标公告》第68884612号“颐然莲YIRANLIAN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颐然莲YIRANLIAN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美容面膜;化妆品;香;香精油;沐浴乳;清洁制剂;香水;香皂;口红;洗面奶”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668000号、第25675312号“颐莲”、第5967187号“颐莲 RELLET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类“非医用洗眼剂;化妆品;清洁制剂”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外观等方面差异细微,如予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指定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囤积商标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8884612号“颐然莲YIRANLIAN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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