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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6581582号“瞬箭SHUNJIAN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31690号
2025-04-16 00:00:00.0
异议人: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泽方誉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覃杨乐
异议人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覃杨乐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4期《商标公告》第76581582号“瞬箭SHUNJIAN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瞬箭SHUNJIAN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空气调节设备;灯;卫生器械和设备”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630045号“箭JIAN”、第25711926号“箭牌”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澡盆;洗澡盆;抽水马桶”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部分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如予并存使用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构成使用于“卫生器械和设备”等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此外,异议人在先注册并使用于“座便器;洗澡盆”商品上的“ARROW”商标经长期宣传和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异议人在本案中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其“ARROW”商标与其中文翻译“箭”之间已形成稳定对应关系,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该商标对应文字“箭”,已构成对异议人该商标的摹仿、翻译,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导致公众误认,并可能对异议人利益造成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581582号“瞬箭SHUNJIAN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广州泽方誉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覃杨乐
异议人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覃杨乐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4期《商标公告》第76581582号“瞬箭SHUNJIAN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瞬箭SHUNJIAN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空气调节设备;灯;卫生器械和设备”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630045号“箭JIAN”、第25711926号“箭牌”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澡盆;洗澡盆;抽水马桶”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部分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如予并存使用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构成使用于“卫生器械和设备”等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此外,异议人在先注册并使用于“座便器;洗澡盆”商品上的“ARROW”商标经长期宣传和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异议人在本案中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其“ARROW”商标与其中文翻译“箭”之间已形成稳定对应关系,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该商标对应文字“箭”,已构成对异议人该商标的摹仿、翻译,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导致公众误认,并可能对异议人利益造成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581582号“瞬箭SHUNJIAN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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