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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0047444号“MOBILEYE”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33035号
2025-04-18 00:00:00.0
异议人:埃克森美孚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无比视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西盟斯(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异议人埃克森美孚公司对被异议人无比视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0期《商标公告》第70047444号“MOBILEYE”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MOBILEYE”指定使用在第39类“提供道路和交通信息”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7337909号“MOBIL”、第37337927号“美孚”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9类“运输”等服务上。双方商标在文字及字母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有所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一般不会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虽然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润滑油”商品上的“MOBIL”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该商标在文字构成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二者共存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在其指定商品上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在先字号存在一定差异,不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故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字号权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0047444号“MOBILEYE”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无比视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西盟斯(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异议人埃克森美孚公司对被异议人无比视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0期《商标公告》第70047444号“MOBILEYE”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MOBILEYE”指定使用在第39类“提供道路和交通信息”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7337909号“MOBIL”、第37337927号“美孚”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9类“运输”等服务上。双方商标在文字及字母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有所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一般不会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虽然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润滑油”商品上的“MOBIL”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该商标在文字构成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二者共存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在其指定商品上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在先字号存在一定差异,不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故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字号权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0047444号“MOBILEYE”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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