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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398867号“理想”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257221号
2019-10-29 00:00:00.0
| 申请商标 | 引证商标 |
31398867 |
申请人:紫梧桐(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398867号“理想”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43727号“理想”商标、第1157810号“理想”商标、第1475377号“理想信息IDEALINFO及图”商标、第4774763号“理想家”商标、第6989301号“理想”商标、第9303592号“理想lixiang及图”商标、第26137526号“理想置地”商标、第30009549号“理想智造”商标、第3154154号“理想家”商标、第7968831号“理想汇”商标、第14970673号“理想生活及图”商标、第16638250号“百年理想Banlix”商标、第16927161号“I DEAL”商标、第17108990号“理想财富”商标、第24307418号“国际理想”商标、第30049888号“理想燃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六)整体外观、视觉效果、文字构成、呼叫、含义区别明显,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2、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六并存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3、引证商标七、八、十一权利状态不确定,引证商标十六已被驳回注册申请。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七、十六已被驳回其注册申请,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2、引证商标十一经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10047号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决定不予撤销,现为有效注册商标。3、引证商标八在驳回复审案件中被决定驳回,该决定尚未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商业信息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核定使用的广告、人事管理咨询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理想”与引证商标一“理想”、引证商标二“理想”、引证商标五“理想”、引证商标六显著识别文字“理想”及引证商标十三“I DEAL”对应的中文“理想”(详见《牛津高阶英汉双解词典第6版》第872页)文字相同,申请商标另包含在引证商标三、四、九、十、十一、十二、十四、十五中。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在上述服务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相区分。鉴于本案申请商标已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故引证商标八的权利状态对本案已无实质性影响,我局对其状态不再等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398867号“理想”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43727号“理想”商标、第1157810号“理想”商标、第1475377号“理想信息IDEALINFO及图”商标、第4774763号“理想家”商标、第6989301号“理想”商标、第9303592号“理想lixiang及图”商标、第26137526号“理想置地”商标、第30009549号“理想智造”商标、第3154154号“理想家”商标、第7968831号“理想汇”商标、第14970673号“理想生活及图”商标、第16638250号“百年理想Banlix”商标、第16927161号“I DEAL”商标、第17108990号“理想财富”商标、第24307418号“国际理想”商标、第30049888号“理想燃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六)整体外观、视觉效果、文字构成、呼叫、含义区别明显,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2、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六并存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3、引证商标七、八、十一权利状态不确定,引证商标十六已被驳回注册申请。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七、十六已被驳回其注册申请,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2、引证商标十一经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10047号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决定不予撤销,现为有效注册商标。3、引证商标八在驳回复审案件中被决定驳回,该决定尚未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商业信息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核定使用的广告、人事管理咨询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理想”与引证商标一“理想”、引证商标二“理想”、引证商标五“理想”、引证商标六显著识别文字“理想”及引证商标十三“I DEAL”对应的中文“理想”(详见《牛津高阶英汉双解词典第6版》第872页)文字相同,申请商标另包含在引证商标三、四、九、十、十一、十二、十四、十五中。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在上述服务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相区分。鉴于本案申请商标已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故引证商标八的权利状态对本案已无实质性影响,我局对其状态不再等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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