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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865288号“晟绿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105446号
2019-05-13 00:00:00.0
申请人:广州晟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仲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9865288号“晟绿”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926690号图形商标、第27912496号“尚灸堂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已被驳回,且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已被驳回,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474881号“宏佬HONGLA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相比较,在文字组成、呼叫及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净化剂等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仲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9865288号“晟绿”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926690号图形商标、第27912496号“尚灸堂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已被驳回,且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已被驳回,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474881号“宏佬HONGLA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相比较,在文字组成、呼叫及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净化剂等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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