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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015904号“恋伊好太太”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337282号
2022-10-31 00:00:00.0
| 申请商标 | 引证商标 |
39015904 |
无引证商标 |
申请人: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弘邦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刘程
申请人于2021年12月20日对第39015904号“恋伊好太太”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好太太”商标广为相关公众知晓、具有极高的美誉度,符合驰名商标的认定条件,请求认定第1407896号“好太太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为驰名商标,依法给予特别保护。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4443399号“好家好太太”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955962号“Good-wif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8177084号“Good-wif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8194028号“好家·好太太”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2690325号“真太太Zotat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申请人的商号权和名称权。四、被申请人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注册大量与他人在先知名商标相同及近似的商标,其行为易造成市场混乱,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对申请人产生巨大的经济损失,对消费者产生巨大的不良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企业资料 ;2、商标转让证明资料 ;3、“好太太”系列商标的注册资料;4、好太太”广告投放效果评估;5、总经销协议书;6、《经济导报》、《亚太经济时报》、《中国企业报》;7、明星代言、广告合同、广告证明、广告监测报告;8、荣誉证书;9、中国社会调查事务所的《调查报告》;10、申请人维权资料等。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6月20日提出注册申请,历经异议程序被准予注册,注册公告于2021年7月14日刊登在第1751期《商标公告》上,核定使用在第27类软木制墙纸、墙纸、人工草皮用衬垫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至六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取得注册,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在第21类晾衣架商品上,引证商标二至五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7类地毯、防滑垫、墙纸等商品上,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在第27类地毯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至六为申请人名下的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所援引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的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实体条款之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及案情适用《商标法》相应实体条款审理本案。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软木制墙纸、墙纸、人工草皮用衬垫等商品与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地毯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六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由文字“恋伊好太太”构成,与引证商标二至五的文字“好太太”、“好家好太太”、“Good-wife”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软木制墙纸、墙纸、人工草皮用衬垫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五各自核定使用的防滑垫、墙纸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五若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五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鉴于申请人已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同一种或类似的商品上已有在先注册的引证商标,且本案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对申请人的在先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审理,我局对申请人有关请求不再予以置评。
三、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号尚未达到相同或基本相同的程度,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易使相关消费者将之与申请人商号相联系,进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损害申请人主张的在先商号权。故本案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前半句之禁止性规定。
另,鉴于本案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对申请人权利予以保护,我局对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有关实体性规定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广州弘邦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刘程
申请人于2021年12月20日对第39015904号“恋伊好太太”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好太太”商标广为相关公众知晓、具有极高的美誉度,符合驰名商标的认定条件,请求认定第1407896号“好太太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为驰名商标,依法给予特别保护。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4443399号“好家好太太”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955962号“Good-wif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8177084号“Good-wif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8194028号“好家·好太太”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2690325号“真太太Zotat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申请人的商号权和名称权。四、被申请人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注册大量与他人在先知名商标相同及近似的商标,其行为易造成市场混乱,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对申请人产生巨大的经济损失,对消费者产生巨大的不良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企业资料 ;2、商标转让证明资料 ;3、“好太太”系列商标的注册资料;4、好太太”广告投放效果评估;5、总经销协议书;6、《经济导报》、《亚太经济时报》、《中国企业报》;7、明星代言、广告合同、广告证明、广告监测报告;8、荣誉证书;9、中国社会调查事务所的《调查报告》;10、申请人维权资料等。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6月20日提出注册申请,历经异议程序被准予注册,注册公告于2021年7月14日刊登在第1751期《商标公告》上,核定使用在第27类软木制墙纸、墙纸、人工草皮用衬垫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至六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取得注册,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在第21类晾衣架商品上,引证商标二至五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7类地毯、防滑垫、墙纸等商品上,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在第27类地毯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至六为申请人名下的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所援引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的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实体条款之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及案情适用《商标法》相应实体条款审理本案。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软木制墙纸、墙纸、人工草皮用衬垫等商品与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地毯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六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由文字“恋伊好太太”构成,与引证商标二至五的文字“好太太”、“好家好太太”、“Good-wife”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软木制墙纸、墙纸、人工草皮用衬垫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五各自核定使用的防滑垫、墙纸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五若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五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鉴于申请人已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同一种或类似的商品上已有在先注册的引证商标,且本案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对申请人的在先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审理,我局对申请人有关请求不再予以置评。
三、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号尚未达到相同或基本相同的程度,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易使相关消费者将之与申请人商号相联系,进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损害申请人主张的在先商号权。故本案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前半句之禁止性规定。
另,鉴于本案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对申请人权利予以保护,我局对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有关实体性规定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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