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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7191301号“Schjider”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98514号
2023-10-25 00:00:00.0
申请人:黄道静
委托代理人:温州兴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191301号“Schjide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715396号“Schneider Electric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715395号“Schneider Electric”商标、第3355395号“Schneide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Schjider”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中的独立识别文字“Schneider”在字母构成、外观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温州兴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191301号“Schjide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715396号“Schneider Electric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715395号“Schneider Electric”商标、第3355395号“Schneide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Schjider”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中的独立识别文字“Schneider”在字母构成、外观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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