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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853336号“PP PHONPA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222255号
2020-08-26 00:00:00.0
申请人:罗尔斯-罗伊斯公共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被申请人:广东皇派家居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全洲(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7月31日对第25853336号“PP PHONPA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1、申请人商标“RR图形”、“ROLLS-ROYCE”及其中译文“劳斯莱斯”和“罗尔斯-罗伊斯”在中国乃至世界范围内均享有较高声誉。申请人“RR图形”、“ROLLS-ROYCE”和“罗尔斯-罗伊斯”商标是申请人独创并首先使用在航空、船舶和能源三大主打产业中的商标,具有极强的独创性,上述商标已在中国多类别上获得注册,经过长期广泛的宣传使用,已构成驰名商标。申请人“劳斯莱斯”商标是世界上最大、最著名的汽车品牌之一,同时与申请人的“RR图形”、“ROLLS-ROYCE”和“罗尔斯-罗伊斯”商标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亦构成驰名商标。申请人请求认定其第1585898号、第29273号、第29275号“RR”商标、第770339号、第770487号、第136516号“ROLLS-ROYCE RR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六)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恶意摹仿,易误导消费者,亦是对驰名商标的淡化和不正当利用,故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2、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将会对社会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并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故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八)项的规定。
3、被申请人总共注册了214件商标,远远超出了实际使用的需要,其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明显的恶意,企图通过搭便车获取经济利益,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已构成《商标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情形。
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在先裁定书;
2、申请人在中国的宣传手册、及介绍“RR图形”、“ROLLS ROYCE”、“劳斯莱斯”航空发动机、船舶产品宣传手册;
3、罗尔斯-罗伊斯公司中国官方网站的内容信息及中国搜索引擎上对罗尔斯-罗伊斯公司的相关介绍;
4、罗尔斯-罗伊斯公司航空发动机及遄达发动机的相关介绍;
5、申请人商标注册信息、申请人在中国的业务范围及设立办事处的营业执照;
6、中国众多新闻媒体及网络媒体对申请人及其商业活动的相关报道;
7、2013年航空工业出版社出版的《品牌的罗尔斯-罗伊斯的传奇》系列丛书、中国民航总局与申请人合作中青班十周年纪念册;
8、西北工业大学出版社出版的《汉英航空发动机工程技术词典》和航空工业出版社出版的《英汉航空航天缩略语词典》部分复印件;
9、国家图书馆检索资料;
10、罗尔斯-罗伊斯公司在北京举办的伦敦交响乐巡演宣传册;
11、罗尔斯-罗伊斯公司参加2012年珠海航展和2013南中国国际海事会展的介绍及展位信息;
12、中国天津民航学院培训中心的相关介绍和图片;
13、介绍“RR图形”、“ROLLS ROYCE”和“劳斯莱斯”在中国合作伙伴及投资项目手册;
14、、罗尔斯-罗伊斯船舶制造(上海)有限公司与上海海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北京办事处签订的工程服务说明;
15、介绍“RR图形”、“劳斯莱斯”汽车等商品的相关报道与文章;
16、刊有“RR图形”、“ROLLS ROYCE”和“劳斯莱斯”广告的2008年4月中国民用航空杂志第88期;
17、罗尔斯-罗伊斯商业(北京)公司在2009年至2013年间的财务报表;
18、全国重点商标保护名录、《全球名车录》内容摘页;
19、《中国贸易报》和《中国工商报》载文报道了昆明市工商局查处的劳斯莱斯卡拉OK歌厅;
20、《知识产权诉讼实务研究》、《法析驰名商标》内容摘页、“ROLLS ROYCE”商标交涉函;
21、在先异议裁定书、异议复审裁定书等资料。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
1、被申请人是我国大型高档门窗公司之一,在我国具有较高的知名度。“PP PHONPA”品牌源自被申请人使用在字号及产品上的第一个品牌“皇派”,“PP”为英文“PHONPA”的缩写,“PP PHONPA”商标经被申请人长期广泛的宣传,已成为我国门窗产品中具有极强影响力的品牌。
2、争议商标并不是对申请人引证商标的复制、摹仿,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被申请人出于发展“皇派”品牌需要申请百余枚商标,主要为针对自身所经营的家居产品“皇派”系列、“PP PHONPA”系列等,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正当性,被申请人以合法手段和正规程序进行商标注册申请,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3、争议商标经被申请人长期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与被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紧密联系,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一至六共同使用于市场,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也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的规定。
综上,被申请人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被申请人在国内外业务情况介绍材料;
2、被申请人名下商标信息查询截图;
3、“PP PHONPA”国外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4、“PP PHONPA”品牌宣传合同、发票及部分户外广告;
5、“PP PHONPA”品牌央视节目宣传截图;
6、企业荣誉证书;
7、“PP PHONPA”品牌相关活动、展会照片;
8、全国工商联家具装饰业商会文件。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质证坚持其前述主要理由与请求,同时指出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其对争议商标在先使用,也无法证明争议商标形成了足以与申请人商标相区分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8月14日提出注册申请,2018年8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9类木地板、大理石等商品上。
2、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引证商标一至六均已获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7类活塞内燃机另件等商品、第12类汽车等商品、第37类对包括燃气轮机及零件;配件;附件在内的内燃机提供修理;维修和技术服务、第42类对包括燃气轮机及零件;配件;附件在内的内燃机的生产;修理;检修及维修提供专业咨询和指导服务上。至本案审理时均为有效商标。
3、2000年6月,申请人使用在“汽车、汽车底盘及零件”商品上的“ROLLS-ROYCE”商标入选《全国重点商标保护名录》。
商评字【2015】第96738号《关于第9794774号“RB及图”商标异议复审裁定书》中认为申请人引证商标二、六在活塞内燃机零件、用于海;空交通工具上的包括活塞式发动机和燃气涡轮发动机商品上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4、根据被申请人提交的关于高端隔音门窗产品的皇派代理合同书、发票,被申请人“皇派”品牌产品销售范围及于贵州省、云南省、山东省、广西省、湖北省,在合同书中显示了“皇派门窗PHONPA DOORS&WINDOWS及图”标识。
2018年3月30日,广东省门业协会出具证明:广东皇派家居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皇派”商标的门窗商品,2015年-2017年在广东省内同行业的营业额排名分别为第五名、第三名、第一名。
5、经查,被申请人名下申请注册了230余件商标,所涉及的类别主要为第6类、第11类、第19类、第20类,所涉及的商标多为“皇派”系列商标、“PHONPA PP”、“PHOPHA”系列商标。
根据被申请人营业执照,其注册资金为陆仟叁佰万,成立日期为2014年12月16日,经营范围包括研发、生产、加工、销售:门窗、装饰材料、家电、家具、洁具卫浴、厨具、五金制品、安防监控器材、照明器械等;专业化设计服务;家居产品技术咨询服务等。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为2018年8月14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所援引的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精神已体现于2013年《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予以审理。
1、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虽可证明其引证商标一至六在活塞内燃机及零件等商品上具有一定知名度,但争议商标“PP PHONPA及图”与引证商标一至六“RR图形”、“ROLLS-ROYCE RR及图”在字母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并未构成对上述引证商标的复制、摹仿,且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木地板、大理石等商品与申请人商标赖以知名的活塞内燃机及零件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关联性较弱,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致误导公众从而损害申请人的利益,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2、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欺骗性标志是指标志本身或其构成要素具有欺骗性,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产地、质量、品质、特点等产生错误的认识,误导消费者;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害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标识本身的图形、文字或其他构成要素有害于人们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规范以及在一定时期内社会上流行的良好风气和习惯,或者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争议商标标识本身未构成上述条款规定的情形。
3、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除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等手段。根据我局审理查明事实5,虽然本案被申请人名下申请注册了230余件商标,但所涉及的类别主要为第6类、第11类、第19类、第20类,所涉及的商标多为“皇派”系列商标、“PHONPA PP”、“PHOPHA”系列商标;根据被申请人提交的营业执照,其名称为广东皇派家居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12月16日,经营范围包括“研发、生产、加工、销售:门窗、装饰材料”等;考虑到被申请人对“皇派”商标、“皇派门窗PHONPA DOORS&WINDOWS及图”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及被申请人业务范围,我局认为,被申请人作为一家家居科技公司,围绕其主营业务、商号及实际使用商标申请注册上述商标,主观上并无恶意,且申请人亦未提交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商标是通过恶意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并未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被申请人:广东皇派家居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全洲(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7月31日对第25853336号“PP PHONPA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1、申请人商标“RR图形”、“ROLLS-ROYCE”及其中译文“劳斯莱斯”和“罗尔斯-罗伊斯”在中国乃至世界范围内均享有较高声誉。申请人“RR图形”、“ROLLS-ROYCE”和“罗尔斯-罗伊斯”商标是申请人独创并首先使用在航空、船舶和能源三大主打产业中的商标,具有极强的独创性,上述商标已在中国多类别上获得注册,经过长期广泛的宣传使用,已构成驰名商标。申请人“劳斯莱斯”商标是世界上最大、最著名的汽车品牌之一,同时与申请人的“RR图形”、“ROLLS-ROYCE”和“罗尔斯-罗伊斯”商标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亦构成驰名商标。申请人请求认定其第1585898号、第29273号、第29275号“RR”商标、第770339号、第770487号、第136516号“ROLLS-ROYCE RR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六)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恶意摹仿,易误导消费者,亦是对驰名商标的淡化和不正当利用,故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2、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将会对社会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并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故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八)项的规定。
3、被申请人总共注册了214件商标,远远超出了实际使用的需要,其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明显的恶意,企图通过搭便车获取经济利益,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已构成《商标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情形。
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在先裁定书;
2、申请人在中国的宣传手册、及介绍“RR图形”、“ROLLS ROYCE”、“劳斯莱斯”航空发动机、船舶产品宣传手册;
3、罗尔斯-罗伊斯公司中国官方网站的内容信息及中国搜索引擎上对罗尔斯-罗伊斯公司的相关介绍;
4、罗尔斯-罗伊斯公司航空发动机及遄达发动机的相关介绍;
5、申请人商标注册信息、申请人在中国的业务范围及设立办事处的营业执照;
6、中国众多新闻媒体及网络媒体对申请人及其商业活动的相关报道;
7、2013年航空工业出版社出版的《品牌的罗尔斯-罗伊斯的传奇》系列丛书、中国民航总局与申请人合作中青班十周年纪念册;
8、西北工业大学出版社出版的《汉英航空发动机工程技术词典》和航空工业出版社出版的《英汉航空航天缩略语词典》部分复印件;
9、国家图书馆检索资料;
10、罗尔斯-罗伊斯公司在北京举办的伦敦交响乐巡演宣传册;
11、罗尔斯-罗伊斯公司参加2012年珠海航展和2013南中国国际海事会展的介绍及展位信息;
12、中国天津民航学院培训中心的相关介绍和图片;
13、介绍“RR图形”、“ROLLS ROYCE”和“劳斯莱斯”在中国合作伙伴及投资项目手册;
14、、罗尔斯-罗伊斯船舶制造(上海)有限公司与上海海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北京办事处签订的工程服务说明;
15、介绍“RR图形”、“劳斯莱斯”汽车等商品的相关报道与文章;
16、刊有“RR图形”、“ROLLS ROYCE”和“劳斯莱斯”广告的2008年4月中国民用航空杂志第88期;
17、罗尔斯-罗伊斯商业(北京)公司在2009年至2013年间的财务报表;
18、全国重点商标保护名录、《全球名车录》内容摘页;
19、《中国贸易报》和《中国工商报》载文报道了昆明市工商局查处的劳斯莱斯卡拉OK歌厅;
20、《知识产权诉讼实务研究》、《法析驰名商标》内容摘页、“ROLLS ROYCE”商标交涉函;
21、在先异议裁定书、异议复审裁定书等资料。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
1、被申请人是我国大型高档门窗公司之一,在我国具有较高的知名度。“PP PHONPA”品牌源自被申请人使用在字号及产品上的第一个品牌“皇派”,“PP”为英文“PHONPA”的缩写,“PP PHONPA”商标经被申请人长期广泛的宣传,已成为我国门窗产品中具有极强影响力的品牌。
2、争议商标并不是对申请人引证商标的复制、摹仿,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被申请人出于发展“皇派”品牌需要申请百余枚商标,主要为针对自身所经营的家居产品“皇派”系列、“PP PHONPA”系列等,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正当性,被申请人以合法手段和正规程序进行商标注册申请,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3、争议商标经被申请人长期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与被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紧密联系,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一至六共同使用于市场,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也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的规定。
综上,被申请人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被申请人在国内外业务情况介绍材料;
2、被申请人名下商标信息查询截图;
3、“PP PHONPA”国外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4、“PP PHONPA”品牌宣传合同、发票及部分户外广告;
5、“PP PHONPA”品牌央视节目宣传截图;
6、企业荣誉证书;
7、“PP PHONPA”品牌相关活动、展会照片;
8、全国工商联家具装饰业商会文件。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质证坚持其前述主要理由与请求,同时指出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其对争议商标在先使用,也无法证明争议商标形成了足以与申请人商标相区分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8月14日提出注册申请,2018年8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9类木地板、大理石等商品上。
2、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引证商标一至六均已获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7类活塞内燃机另件等商品、第12类汽车等商品、第37类对包括燃气轮机及零件;配件;附件在内的内燃机提供修理;维修和技术服务、第42类对包括燃气轮机及零件;配件;附件在内的内燃机的生产;修理;检修及维修提供专业咨询和指导服务上。至本案审理时均为有效商标。
3、2000年6月,申请人使用在“汽车、汽车底盘及零件”商品上的“ROLLS-ROYCE”商标入选《全国重点商标保护名录》。
商评字【2015】第96738号《关于第9794774号“RB及图”商标异议复审裁定书》中认为申请人引证商标二、六在活塞内燃机零件、用于海;空交通工具上的包括活塞式发动机和燃气涡轮发动机商品上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4、根据被申请人提交的关于高端隔音门窗产品的皇派代理合同书、发票,被申请人“皇派”品牌产品销售范围及于贵州省、云南省、山东省、广西省、湖北省,在合同书中显示了“皇派门窗PHONPA DOORS&WINDOWS及图”标识。
2018年3月30日,广东省门业协会出具证明:广东皇派家居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皇派”商标的门窗商品,2015年-2017年在广东省内同行业的营业额排名分别为第五名、第三名、第一名。
5、经查,被申请人名下申请注册了230余件商标,所涉及的类别主要为第6类、第11类、第19类、第20类,所涉及的商标多为“皇派”系列商标、“PHONPA PP”、“PHOPHA”系列商标。
根据被申请人营业执照,其注册资金为陆仟叁佰万,成立日期为2014年12月16日,经营范围包括研发、生产、加工、销售:门窗、装饰材料、家电、家具、洁具卫浴、厨具、五金制品、安防监控器材、照明器械等;专业化设计服务;家居产品技术咨询服务等。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为2018年8月14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所援引的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精神已体现于2013年《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予以审理。
1、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虽可证明其引证商标一至六在活塞内燃机及零件等商品上具有一定知名度,但争议商标“PP PHONPA及图”与引证商标一至六“RR图形”、“ROLLS-ROYCE RR及图”在字母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并未构成对上述引证商标的复制、摹仿,且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木地板、大理石等商品与申请人商标赖以知名的活塞内燃机及零件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关联性较弱,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致误导公众从而损害申请人的利益,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2、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欺骗性标志是指标志本身或其构成要素具有欺骗性,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产地、质量、品质、特点等产生错误的认识,误导消费者;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害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标识本身的图形、文字或其他构成要素有害于人们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规范以及在一定时期内社会上流行的良好风气和习惯,或者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争议商标标识本身未构成上述条款规定的情形。
3、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除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等手段。根据我局审理查明事实5,虽然本案被申请人名下申请注册了230余件商标,但所涉及的类别主要为第6类、第11类、第19类、第20类,所涉及的商标多为“皇派”系列商标、“PHONPA PP”、“PHOPHA”系列商标;根据被申请人提交的营业执照,其名称为广东皇派家居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12月16日,经营范围包括“研发、生产、加工、销售:门窗、装饰材料”等;考虑到被申请人对“皇派”商标、“皇派门窗PHONPA DOORS&WINDOWS及图”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及被申请人业务范围,我局认为,被申请人作为一家家居科技公司,围绕其主营业务、商号及实际使用商标申请注册上述商标,主观上并无恶意,且申请人亦未提交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商标是通过恶意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并未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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