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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3199302号“臻闪亮”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92537号
2024-12-11 00:00:00.0
异议人:仁和(集团)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樟树市铭嘉知识产权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陈业纯
异议人仁和(集团)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陈业纯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1期《商标公告》第73199302号“臻闪亮”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臻闪亮”指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维生素软糖;医用营养糖;净化剂;医用或兽医用油脂;驱虫用香;消毒湿巾”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7378452号“闪亮”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眼药水;隐形眼镜用溶液;人用药;医用熏蒸制剂;隐形眼镜清洁剂;消毒剂;贴剂;营养补充剂”等;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785019号“七彩闪亮”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人用药;眼药水;医用眼罩;牙用光洁剂;消毒剂;卫生巾;中药成药”等。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外观上区别较大,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请求对其“闪亮”等商标予以《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199302号“臻闪亮”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樟树市铭嘉知识产权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陈业纯
异议人仁和(集团)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陈业纯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1期《商标公告》第73199302号“臻闪亮”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臻闪亮”指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维生素软糖;医用营养糖;净化剂;医用或兽医用油脂;驱虫用香;消毒湿巾”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7378452号“闪亮”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眼药水;隐形眼镜用溶液;人用药;医用熏蒸制剂;隐形眼镜清洁剂;消毒剂;贴剂;营养补充剂”等;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785019号“七彩闪亮”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人用药;眼药水;医用眼罩;牙用光洁剂;消毒剂;卫生巾;中药成药”等。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外观上区别较大,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请求对其“闪亮”等商标予以《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199302号“臻闪亮”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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