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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9935506号“OriginO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36558号重审第0000003363号
2024-06-11 00:00:00.0
| 申请商标 | 引证商标 |
49935506 |
申请人: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中一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036558号《关于第49935506号“OriginO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2)京73行初818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在复审期间,原申请人重庆骏日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经商标局核准将申请商标转让至本案申请人名下。
根据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可知,在诉讼期间,第6248116号“ORIGIN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的撤销复审决定已生效。第9133014号“ORIGIN KEBABS”商标、国际注册第1114759号“ORIGINS POWERED BY NATURE. PROVEN BY SCIENC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三)期满未续展,已满一年。第22947229号“枢途设计 ORIGIN DESIG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的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决定已生效,在广告稿的撰写;广告版面设计;广告片制作;广告脚本编写;广告设计;广告策划服务上予以维持,在其余服务上予以撤销。第4146735号“ORIGI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的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决定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一至三、五未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查明:
第48649776号“起源”商标、第48141840号“ORIGIN DYNAMICS”商标、第49416497号“起源木业 ORIGIN及图”商标、第49696473号“华源传媒 RIGIN及图”商标、第45267814号“YUAN ORIGIN PIT STOP.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至十)的《商标驳回通知书》已生效。故引证商标六至十未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OriginOS”与引证商标四、第19645913号“起源”商标、第34937926号“ORIGIN YOGA”商标、第45087129号“ORIGINAUTO”商标、第49447888号“追根素缘 ZHUIGENSUYUAN ORIGIN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至十四)中文“起源”含义相近,与相同的字母部分“ORIGIN”字母构成相近,上述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提供商业信息;为消费者提供商品和服务选择方面的商业信息和建议;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替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人力资源管理;替他人预订电信服务;在共享工作设施内出租办公设备;为商业或广告目的汇编信息索引;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会计;自动售货机出租复审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四、十一至十四核定使用的广告稿的撰写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四、十一至十四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四、十一至十四核定使用的广告稿的撰写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其余服务上与引证商标四、十一至十四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提供商业信息;为消费者提供商品和服务选择方面的商业信息和建议;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替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人力资源管理;替他人预订电信服务;在共享工作设施内出租办公设备;为商业或广告目的汇编信息索引;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会计;自动售货机出租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深圳中一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036558号《关于第49935506号“OriginO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2)京73行初818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在复审期间,原申请人重庆骏日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经商标局核准将申请商标转让至本案申请人名下。
根据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可知,在诉讼期间,第6248116号“ORIGIN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的撤销复审决定已生效。第9133014号“ORIGIN KEBABS”商标、国际注册第1114759号“ORIGINS POWERED BY NATURE. PROVEN BY SCIENC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三)期满未续展,已满一年。第22947229号“枢途设计 ORIGIN DESIG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的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决定已生效,在广告稿的撰写;广告版面设计;广告片制作;广告脚本编写;广告设计;广告策划服务上予以维持,在其余服务上予以撤销。第4146735号“ORIGI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的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决定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一至三、五未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查明:
第48649776号“起源”商标、第48141840号“ORIGIN DYNAMICS”商标、第49416497号“起源木业 ORIGIN及图”商标、第49696473号“华源传媒 RIGIN及图”商标、第45267814号“YUAN ORIGIN PIT STOP.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至十)的《商标驳回通知书》已生效。故引证商标六至十未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OriginOS”与引证商标四、第19645913号“起源”商标、第34937926号“ORIGIN YOGA”商标、第45087129号“ORIGINAUTO”商标、第49447888号“追根素缘 ZHUIGENSUYUAN ORIGIN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至十四)中文“起源”含义相近,与相同的字母部分“ORIGIN”字母构成相近,上述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提供商业信息;为消费者提供商品和服务选择方面的商业信息和建议;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替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人力资源管理;替他人预订电信服务;在共享工作设施内出租办公设备;为商业或广告目的汇编信息索引;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会计;自动售货机出租复审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四、十一至十四核定使用的广告稿的撰写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四、十一至十四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四、十一至十四核定使用的广告稿的撰写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其余服务上与引证商标四、十一至十四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提供商业信息;为消费者提供商品和服务选择方面的商业信息和建议;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替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人力资源管理;替他人预订电信服务;在共享工作设施内出租办公设备;为商业或广告目的汇编信息索引;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会计;自动售货机出租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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