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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6602073号“哈吉诗HRGGES”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45851号
2025-05-26 00:00:00.0
异议人:上海迪睿纺织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温州市智信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曹函
异议人上海迪睿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曹函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92期《商标公告》第76602073号“哈吉诗HRGGES”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哈吉诗HRGGES”指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成品衣;童装”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153301号“哈吉斯”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带有很多大的扁平口袋的束腰带的长夹克;皮鞋;高尔夫球鞋”等。双方商标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服装;成品衣;童装;鞋;袜;帽;手套(服装)”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上述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申请使用在其他非类似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在本案中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其“哈吉斯”等商标予以保护的请求证据不足。本案中,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二条相关规定等异议理由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602073号“哈吉诗HRGGES”商标在“服装;成品衣;童装;鞋;袜;帽;手套(服装)”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温州市智信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曹函
异议人上海迪睿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曹函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92期《商标公告》第76602073号“哈吉诗HRGGES”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哈吉诗HRGGES”指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成品衣;童装”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153301号“哈吉斯”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带有很多大的扁平口袋的束腰带的长夹克;皮鞋;高尔夫球鞋”等。双方商标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服装;成品衣;童装;鞋;袜;帽;手套(服装)”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上述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申请使用在其他非类似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在本案中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其“哈吉斯”等商标予以保护的请求证据不足。本案中,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二条相关规定等异议理由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602073号“哈吉诗HRGGES”商标在“服装;成品衣;童装;鞋;袜;帽;手套(服装)”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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