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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9126996号“万网街”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5]第0000047378号
2025-02-21 00:00:00.0
申请人:阿里巴巴云计算(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南京中廷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贵都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3月27日对第59126996号“万网街”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万网”系列商标经长期使用和大量宣传,已具有突出的显著性和识别性,并与申请人及其关联企业建立稳定的指向关系,获得极高的市场影响力和知名度。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9188650号“万网”商标、第9835546号“万网云”商标、第9835601号“万网云”商标、第9835611号“万网云”商标、第1571824号“万网通”商标、第1583969号“万网通”商标、第6287777号“万网邮”商标、第6287776号“万网邮”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八)已构成类似商品与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第9188727号“万网”商标、第9197193号“万网”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九、十)作为申请人“万网”品牌的核心商标,经持续使用和广泛宣传,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达到了驰名商标的知名度。争议商标构成对引证商标九、十的刻意摹仿。三、争议商标明显抄袭了申请人“万网”商标,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若予维持注册和使用,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品质、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不予核准注册。四、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明显的攀附恶意,有违诚实信用的商业伦理和缺乏真实使用意图。争议商标会损害消费者正当利益及稳定的市场竞争秩序,助长傍名牌、搭便车等不良风气,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的注册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及光盘):1、商标档案;2、申请人工商信息及变更证明;3、阿里巴巴集团概况、相关报道资料、部分荣誉证明;4、“万网”介绍、商标使用材料、新闻媒体报道;5、在先裁决书;6、被申请人企业信息、商标列表、相关报道;7、其他相关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独创,与引证商标一至八不构成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被申请人“万网街”品牌经长期宣传使用,在相关公众中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与被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引证商标九、十达到了驰名程度。申请人并无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具有主观恶意,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亦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争议商标的注册应予维持。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9月9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程序,于2023年3月7日获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16类“卫生纸”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申请人引证商标一至十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获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8类“信息传送”等服务、第42类“技术项目研究”等服务、第45类“调解”等服务上,现均为有效的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规定,其立法精神已在相应的实体条款中体现,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无效宣告理由并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卫生纸”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核定使用的“信息传送”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服务,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未就其使用引证商标九、十的范围、经济指标、广告宣传、市场占有率、所获荣誉等情况作充分举证,尚不能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在我国较大的地域范围内,通过大量使用和广泛宣传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且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卫生纸”等商品与申请人主张赖以知名的“域名注册”等服务在消费对象、消费渠道、行业属性上差异明显。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致误导公众从而损害申请人的利益,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的情形。
三、《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是指商标标识本身带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商品的来源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情形。《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称的不良影响是指系争商标本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会对我国的政治制度、宗教、风俗习惯等产生损害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属于上述情形,我局对申请人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四、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存在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故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未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注册无效的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另,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认可。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南京中廷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贵都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3月27日对第59126996号“万网街”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万网”系列商标经长期使用和大量宣传,已具有突出的显著性和识别性,并与申请人及其关联企业建立稳定的指向关系,获得极高的市场影响力和知名度。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9188650号“万网”商标、第9835546号“万网云”商标、第9835601号“万网云”商标、第9835611号“万网云”商标、第1571824号“万网通”商标、第1583969号“万网通”商标、第6287777号“万网邮”商标、第6287776号“万网邮”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八)已构成类似商品与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第9188727号“万网”商标、第9197193号“万网”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九、十)作为申请人“万网”品牌的核心商标,经持续使用和广泛宣传,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达到了驰名商标的知名度。争议商标构成对引证商标九、十的刻意摹仿。三、争议商标明显抄袭了申请人“万网”商标,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若予维持注册和使用,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品质、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不予核准注册。四、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明显的攀附恶意,有违诚实信用的商业伦理和缺乏真实使用意图。争议商标会损害消费者正当利益及稳定的市场竞争秩序,助长傍名牌、搭便车等不良风气,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的注册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及光盘):1、商标档案;2、申请人工商信息及变更证明;3、阿里巴巴集团概况、相关报道资料、部分荣誉证明;4、“万网”介绍、商标使用材料、新闻媒体报道;5、在先裁决书;6、被申请人企业信息、商标列表、相关报道;7、其他相关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独创,与引证商标一至八不构成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被申请人“万网街”品牌经长期宣传使用,在相关公众中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与被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引证商标九、十达到了驰名程度。申请人并无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具有主观恶意,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亦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争议商标的注册应予维持。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9月9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程序,于2023年3月7日获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16类“卫生纸”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申请人引证商标一至十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获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8类“信息传送”等服务、第42类“技术项目研究”等服务、第45类“调解”等服务上,现均为有效的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规定,其立法精神已在相应的实体条款中体现,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无效宣告理由并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卫生纸”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核定使用的“信息传送”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服务,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未就其使用引证商标九、十的范围、经济指标、广告宣传、市场占有率、所获荣誉等情况作充分举证,尚不能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在我国较大的地域范围内,通过大量使用和广泛宣传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且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卫生纸”等商品与申请人主张赖以知名的“域名注册”等服务在消费对象、消费渠道、行业属性上差异明显。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致误导公众从而损害申请人的利益,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的情形。
三、《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是指商标标识本身带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商品的来源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情形。《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称的不良影响是指系争商标本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会对我国的政治制度、宗教、风俗习惯等产生损害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属于上述情形,我局对申请人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四、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存在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故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未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注册无效的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另,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认可。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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