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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5862682号“宜家坊民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43926号
2025-05-22 00:00:00.0
异议人:英特-宜家系统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瓴慧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中山市美佳乐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英特-宜家系统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中山市美佳乐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90期《商标公告》第75862682号“宜家坊民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宜家坊民及图”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寻找赞助”。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6788164号“宜家”、第18974595号“宜家家居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寻找赞助;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进出口代理”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特点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异议人引证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显著部分文字“宜家”,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含义,易使消费者将其标示的服务与异议人相联系,认为二者出自同一主体或主体之间有特定关联。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862682号“宜家坊民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上海瓴慧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中山市美佳乐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英特-宜家系统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中山市美佳乐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90期《商标公告》第75862682号“宜家坊民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宜家坊民及图”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寻找赞助”。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6788164号“宜家”、第18974595号“宜家家居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寻找赞助;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进出口代理”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特点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异议人引证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显著部分文字“宜家”,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含义,易使消费者将其标示的服务与异议人相联系,认为二者出自同一主体或主体之间有特定关联。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862682号“宜家坊民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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