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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528583号“益禾当”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1)商标异字第0000031190号
2021-03-09 00:00:00.0
异议人:武汉熠汇饮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瀛楚京佑(武汉)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纬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异议人武汉熠汇饮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纬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74期《商标公告》第39528583号“益禾当”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益禾当”,指定使用于第43类“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饮料分配机出租”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3148222号“益禾堂”、第11037869号“益禾堂MILK&TEA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43类的“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茶馆”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自助餐馆;茶馆;餐馆;酒吧服务;日式料理餐厅;咖啡馆;流动饮食供应;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内容、方式及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近似,属于类似服务,且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较为近似,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此外,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引证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9528583号“益禾当”商标在“自助餐馆;茶馆;餐馆;酒吧服务;日式料理餐厅;咖啡馆;流动饮食供应;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其余服务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瀛楚京佑(武汉)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纬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异议人武汉熠汇饮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纬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74期《商标公告》第39528583号“益禾当”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益禾当”,指定使用于第43类“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饮料分配机出租”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3148222号“益禾堂”、第11037869号“益禾堂MILK&TEA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43类的“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茶馆”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自助餐馆;茶馆;餐馆;酒吧服务;日式料理餐厅;咖啡馆;流动饮食供应;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内容、方式及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近似,属于类似服务,且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较为近似,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此外,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引证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9528583号“益禾当”商标在“自助餐馆;茶馆;餐馆;酒吧服务;日式料理餐厅;咖啡馆;流动饮食供应;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其余服务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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