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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7052957号“神游古井”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34859号
2025-04-23 00:00:00.0
异议人:代表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
共同申请人:安徽古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汤建希
异议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古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汤建希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8期《商标公告》第77052957号“神游古井”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神游古井”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咖啡、茶饮料”等。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810100号“古井”、第27316518号“古井贡”、第29677171号“古井贡及图”、第35583367A号“古井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咖啡、茶饮料”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原料成分及生产工艺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双方商标若共存于市场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7052957号“神游古井”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共同申请人:安徽古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汤建希
异议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古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汤建希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8期《商标公告》第77052957号“神游古井”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神游古井”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咖啡、茶饮料”等。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810100号“古井”、第27316518号“古井贡”、第29677171号“古井贡及图”、第35583367A号“古井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咖啡、茶饮料”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原料成分及生产工艺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双方商标若共存于市场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7052957号“神游古井”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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