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工具 > 商评委|商标局评审文书
第79935130号“橙心运动科技 完美橙现·型正心倾 ORANGE HEART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5]第0000139611号
2025-05-15 00:00:00.0
| 申请商标 | 引证商标 |
79935130 |
申请人:西安橙心运动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935130号“橙心运动科技 完美橙现·型正心倾 ORANGE HEAR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极强的独创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61332号、第52554269A号、第52854575A号、第53008465号、第77546643号、第46966204A号、第47262207A号、第52833199号、第54153683号、第53107200号、第47048591号、第47037876号、第35106842号、第42753817号、第3128459号、第2015325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六)在含义、文字构成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分显著,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在先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证据: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材料;销售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六核定使用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六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审查实行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使用中可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六相区分。
鉴于引证商标五于申请商标申请注册时尚未获得初审公告,故本案同时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935130号“橙心运动科技 完美橙现·型正心倾 ORANGE HEAR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极强的独创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61332号、第52554269A号、第52854575A号、第53008465号、第77546643号、第46966204A号、第47262207A号、第52833199号、第54153683号、第53107200号、第47048591号、第47037876号、第35106842号、第42753817号、第3128459号、第2015325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六)在含义、文字构成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分显著,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在先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证据: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材料;销售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六核定使用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六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审查实行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使用中可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六相区分。
鉴于引证商标五于申请商标申请注册时尚未获得初审公告,故本案同时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京公网安备 110301020102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