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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6024367号“JOYFUL YOUNG”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26155号
2025-03-25 00:00:00.0
异议人:让巴杜简化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中山市石岐区雁南飞商行
异议人让巴杜简化股份公司对被异议人中山市石岐区雁南飞商行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1期《商标公告》第76024367号“JOYFUL YOUNG”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JOYFUL YOUNG”指定使用于第3类“肥皂;洗发液;洗面奶”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9170347号、第73329896号“JOYFUL”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3类“洗发液;肥皂;香精油”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肥皂;洗发液;洗面奶;香料;染发剂;化妆品;儿童用化妆品;香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JOYFUL”,整体含义无明显区别,如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双方商标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关联,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其它非类似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等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024367号“JOYFUL YOUNG”商标在“肥皂;洗发液;洗面奶;香料;染发剂;化妆品;儿童用化妆品;香木”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中山市石岐区雁南飞商行
异议人让巴杜简化股份公司对被异议人中山市石岐区雁南飞商行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1期《商标公告》第76024367号“JOYFUL YOUNG”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JOYFUL YOUNG”指定使用于第3类“肥皂;洗发液;洗面奶”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9170347号、第73329896号“JOYFUL”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3类“洗发液;肥皂;香精油”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肥皂;洗发液;洗面奶;香料;染发剂;化妆品;儿童用化妆品;香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JOYFUL”,整体含义无明显区别,如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双方商标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关联,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其它非类似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等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024367号“JOYFUL YOUNG”商标在“肥皂;洗发液;洗面奶;香料;染发剂;化妆品;儿童用化妆品;香木”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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