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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840531号“YIGERE”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1)商标异字第0000078227号
2021-06-18 00:00:00.0
异议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唐成双
异议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唐成双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93期《商标公告》第41840531号“YIGERE”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YIGERE”指定使用在第21类“家用器皿;矮脚金属架(餐具);油和醋用调味套瓶;晾衣架”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368999号“GREE”商标,第10431690号、第6368827号“GREE及图”商标,第6369067号、第933021号“格力GREE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1类“厨房容器;日用玻璃器皿瓶(包括杯、盘、壶、缸);陶器;瓷器装饰品;啤酒杯;洒水装置;香炉”等。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区别明显,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空调机”商品上的“格力GREE及图”商标虽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鉴于双方商标整体区别明显,故被异议商标未构成对异议人该商标的摹仿,其注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摹仿其引证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会造成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1840531号“YIGERE”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唐成双
异议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唐成双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93期《商标公告》第41840531号“YIGERE”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YIGERE”指定使用在第21类“家用器皿;矮脚金属架(餐具);油和醋用调味套瓶;晾衣架”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368999号“GREE”商标,第10431690号、第6368827号“GREE及图”商标,第6369067号、第933021号“格力GREE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1类“厨房容器;日用玻璃器皿瓶(包括杯、盘、壶、缸);陶器;瓷器装饰品;啤酒杯;洒水装置;香炉”等。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区别明显,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空调机”商品上的“格力GREE及图”商标虽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鉴于双方商标整体区别明显,故被异议商标未构成对异议人该商标的摹仿,其注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摹仿其引证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会造成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1840531号“YIGERE”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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