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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8337644号“奇约芭比”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53512号
2022-11-29 00:00:00.0
异议人:美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谭永富
异议人美泰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谭永富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67期《商标公告》第58337644号“奇约芭比”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奇约芭比”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食物装饰;咖啡馆;自助餐厅;餐厅;餐馆;酒吧服务;流动饮食供应;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7433098号“芭比”商标等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备办宴席;咖啡馆;餐馆;饭店”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内容、方式及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含义上未形成明显区别,若并存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本案中,异议人主张对其使用在“玩具”等商品上的“BARBIE”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商标的在先权利予以保护,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故对该主张不再评述。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造成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8337644号“奇约芭比”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谭永富
异议人美泰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谭永富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67期《商标公告》第58337644号“奇约芭比”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奇约芭比”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食物装饰;咖啡馆;自助餐厅;餐厅;餐馆;酒吧服务;流动饮食供应;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7433098号“芭比”商标等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备办宴席;咖啡馆;餐馆;饭店”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内容、方式及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含义上未形成明显区别,若并存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本案中,异议人主张对其使用在“玩具”等商品上的“BARBIE”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商标的在先权利予以保护,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故对该主张不再评述。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造成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8337644号“奇约芭比”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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