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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6262847号“云蚁窝”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20233号
2025-03-10 00:00:00.0
| 申请商标 | 引证商标 |
76262847 |
异议人:创新先进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云南蚁窝食品有限公司
异议人创新先进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云南蚁窝食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2期《商标公告》第76262847号“云蚁窝”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云蚁窝”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宣传;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通过电子手段展示商品和服务以便于电视购物和居家购物”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1137188号“邻客蚁”、第67154143号“智能蚁”、第46470191号“蚁链”、第66692455号“蚁鉴”、第67173370号“蚁盾”、第67171801号“蚁校”、第67177372号“蚁径”、第19359211号“蚂蚁云”、第63305380号“蚂蚁城”、第20747925号“蚂蚁金服”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商业信息;商业评估”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虽然属于类似服务,但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若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本案中,异议人请求我局对其注册并使用于第36类“金融服务”上的“蚂蚁金服”、“蚂蚁金服ANT FINANCIAL及图”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但双方商标整体有一定区别,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误导公众,也不致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故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的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262847号“云蚁窝”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云南蚁窝食品有限公司
异议人创新先进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云南蚁窝食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2期《商标公告》第76262847号“云蚁窝”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云蚁窝”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宣传;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通过电子手段展示商品和服务以便于电视购物和居家购物”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1137188号“邻客蚁”、第67154143号“智能蚁”、第46470191号“蚁链”、第66692455号“蚁鉴”、第67173370号“蚁盾”、第67171801号“蚁校”、第67177372号“蚁径”、第19359211号“蚂蚁云”、第63305380号“蚂蚁城”、第20747925号“蚂蚁金服”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商业信息;商业评估”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虽然属于类似服务,但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若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本案中,异议人请求我局对其注册并使用于第36类“金融服务”上的“蚂蚁金服”、“蚂蚁金服ANT FINANCIAL及图”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但双方商标整体有一定区别,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误导公众,也不致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故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的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262847号“云蚁窝”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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