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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7271175号“RONOR PRO”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30785号
2025-04-14 00:00:00.0
异议人:荣耀终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富兴汇众商贸有限公司
异议人荣耀终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富兴汇众商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91期《商标公告》第77271175号“RONOR PRO”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RONOR PRO”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移动电话;智能手机;智能手表(数据处理);路由器;蓝牙耳机;鼠标(计算机外围设备);平板电脑;笔记本电脑;显示器;LED显示器”。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9386980号、第22503911A号“HONOR”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智能家居集线器;黑匣子(数据记录仪)”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字母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如予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双方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异议人商标的在先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审理。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7271175号“RONOR PRO”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富兴汇众商贸有限公司
异议人荣耀终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富兴汇众商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91期《商标公告》第77271175号“RONOR PRO”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RONOR PRO”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移动电话;智能手机;智能手表(数据处理);路由器;蓝牙耳机;鼠标(计算机外围设备);平板电脑;笔记本电脑;显示器;LED显示器”。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9386980号、第22503911A号“HONOR”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智能家居集线器;黑匣子(数据记录仪)”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字母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如予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双方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异议人商标的在先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审理。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7271175号“RONOR PRO”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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