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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8794020号“包黑鴨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5]第0000147826号
2025-05-23 00:00:00.0
申请人: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朱钇帆
申请人于2024年07月25日对第68794020号“包黑鴨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周黑鸭”作为周黑鸭集团各公司及申请人的企业字号和核心品牌,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自2011年以来已多次被作为驰名商标进行保护。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63481291号“周黑鸭ZHOU HEI YA及图”商标、第36279348号“周黑鸭ZHOU HEI YA及图”商标、第15756506号“周黑鸭ZHOU HEI YA”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驰名的第7936086号“周黑鸭ZHOU HEI Y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的摹仿。三、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在先字号权。四、“周黑鸭”是申请人的核心品牌,经过广泛宣传和长期使用已具有极高知名度和广泛影响力。被申请人理应知晓申请人及“周黑鸭”系列品牌的存在,并在商标标识选择上理应予以合理避让。被申请人在明知的情形下仍然在与“周黑鸭”品牌密切相关的第29、35、43类上申请多枚“包黑鸭”商标,具有不正当抄袭模仿“周黑鸭”品牌的主观恶意,有违诚信原则。争议商标维持注册后使用极易使公众误认为其与申请人存在联系,从而造成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被申请人这种恶意攀附行为将会扰乱商标管理秩序,助长“傍名牌、搭便车”的不正当竞争风气,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扫描件):所获荣誉;公益事业相关报道;媒体报道;合作合同、发票;广告合同、发票;驰名商标保护记录;被申请人商标信息;其他证据。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被申请人的争议商标于2022年12月9日申请注册,于2023年8月14日核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43类饭店等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一至四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43类板鸭、饭店等商品或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其他具体条款之中,我局将依据当事人的请求、事实及理由适用相应的《商标法》条款予以审理。
争议商标汉字“包黑鴨”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汉字“周黑鸭”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分别构成近似标识,若并存于饭店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是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其他经营上的联系,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分别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我局已经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申请人的权益予以保护,故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审理。
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公司字号文字构成有差异,尚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使相关公众将之与申请人字号相联系,从而导致对商品来源的混淆。因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其在先字号权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认为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规定的主张均缺乏充分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朱钇帆
申请人于2024年07月25日对第68794020号“包黑鴨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周黑鸭”作为周黑鸭集团各公司及申请人的企业字号和核心品牌,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自2011年以来已多次被作为驰名商标进行保护。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63481291号“周黑鸭ZHOU HEI YA及图”商标、第36279348号“周黑鸭ZHOU HEI YA及图”商标、第15756506号“周黑鸭ZHOU HEI YA”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驰名的第7936086号“周黑鸭ZHOU HEI Y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的摹仿。三、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在先字号权。四、“周黑鸭”是申请人的核心品牌,经过广泛宣传和长期使用已具有极高知名度和广泛影响力。被申请人理应知晓申请人及“周黑鸭”系列品牌的存在,并在商标标识选择上理应予以合理避让。被申请人在明知的情形下仍然在与“周黑鸭”品牌密切相关的第29、35、43类上申请多枚“包黑鸭”商标,具有不正当抄袭模仿“周黑鸭”品牌的主观恶意,有违诚信原则。争议商标维持注册后使用极易使公众误认为其与申请人存在联系,从而造成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被申请人这种恶意攀附行为将会扰乱商标管理秩序,助长“傍名牌、搭便车”的不正当竞争风气,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扫描件):所获荣誉;公益事业相关报道;媒体报道;合作合同、发票;广告合同、发票;驰名商标保护记录;被申请人商标信息;其他证据。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被申请人的争议商标于2022年12月9日申请注册,于2023年8月14日核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43类饭店等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一至四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43类板鸭、饭店等商品或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其他具体条款之中,我局将依据当事人的请求、事实及理由适用相应的《商标法》条款予以审理。
争议商标汉字“包黑鴨”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汉字“周黑鸭”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分别构成近似标识,若并存于饭店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是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其他经营上的联系,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分别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我局已经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申请人的权益予以保护,故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审理。
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公司字号文字构成有差异,尚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使相关公众将之与申请人字号相联系,从而导致对商品来源的混淆。因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其在先字号权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认为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规定的主张均缺乏充分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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