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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9570840号“醒力星XINGLIXING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4]第0000362328号
2024-12-17 00:00:00.0
申请人:斯托克里-丰康普公司
委托代理人:思朴知识产权代理(上海)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变更后名义):广州市天河区新塘乐食膳食品店(变更前名义:王荣定)
申请人于2024年01月11日对第59570840号“醒力星XINGLIXING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0115447号“佳得乐 解口渴更解体渴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082359号“佳得乐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047163号“佳得乐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0115448号“GATORADE THIRST QUENCHE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4339075号“GATORAD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0087368号“GATORAD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9730319号“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390008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1061524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享有的在先著作权。三、被申请人在短时间内申请注册了大量商标,明显超出其正常经营的需求,且部分商标与他人知名饮料品牌相同或近似,已构成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之情形。被申请人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四、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误导公众,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百度百科关于申请人“佳得乐GATORADE”品牌的介绍;
2、搜狐体育、网易新闻、腾讯视频等互联网媒体的相关报道;
3、申请人官方微博的网页截图;
4、申请人“佳得乐”品牌获奖情况的相关报道;
5、著作权登记证书;
6、产品及包装图片;
7、申请人“佳得乐GATORADE”系列商标的注册情况;
8、被申请人名下的商标列表、抄袭的他人知名品牌的介绍、兜售商标的信息;
9、其他恶意情况。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王荣定于2021年9月29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于2023年3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2类果汁;植物饮料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32年3月13日。2024年9月27日,争议商标注册人名义变更为广州市天河区新塘乐食膳食品店,即本案被申请人。
2、引证商标一至九的申请日及获准注册日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2类汽水;无酒精饮料;果汁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各引证商标的注册人均为本案申请人,且均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3、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包含变更前名义和变更后名义)还在第29类、第30类、第31类、第32类、第35类、第43类上提交了70余件商标的注册申请,其中包括:第59582196号“合麦郎HEMAILANG及图”商标、第63919984号“全龙福QUANLONGFU及图”商标、第59873234号“颐思念YISINIAN及图”商标、第59700912号“清其正QIMQEEZEM及图”商标等,其中部分商标已被转让。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4、被申请人(变更前名义)的第59593297号“巧心莎CHOSIMSA及图”商标于无效宣告程序中因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被予以无效宣告,被申请人(变更前名义)的第59885507号“悠典妙YOUDEAMIO及图”商标于无效宣告程序中因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被予以无效宣告,上述裁定均已生效。
我局认为,2019年4月23日修正的《商标法》已于2019年11月1日起实施,鉴于本案争议商标获准注册的日期为2019年《商标法》实施期间的2023年3月14日,故我局针对本案的实体问题、程序问题均适用现行《商标法》的规定进行审理。《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规定,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其他具体条款中,因此,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
现行《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主要指故意夸大商品或服务的功能、作用等,从而掩盖了商品或服务在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方面的真相,欺骗消费者,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鉴于目前尚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故本案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现行《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争议商标由汉字“醒力星”、拼音“XINGLIXING”及图形构成,与引证商标一至九的显著识别部分“佳得乐”、“GATORADE”、图形等在汉字构成、英文构成、呼叫及含义等方面均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上述各引证商标若共存使用尚不致引起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九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现行《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
现行《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中的“在先权利”包括著作权,通常要求系争商标与他人在先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构成高度近似。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主张享有著作权的“佳得乐及图”、“GATORADE及图”等美术作品未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实质性相似。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现行《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
现行《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根据审理查明第3、4项可知,被申请人在多个不同类别的商品及服务上申请了多件与他人知名饮料品牌、速食品牌等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且部分商标已被宣告无效。被申请人既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有使用上述商标的真实意图,也未能提供其商标的合理出处,其注册目的难谓正当。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现行《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此外,考虑到我局已通过现行《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予以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故对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现行《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我局不再单独予以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思朴知识产权代理(上海)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变更后名义):广州市天河区新塘乐食膳食品店(变更前名义:王荣定)
申请人于2024年01月11日对第59570840号“醒力星XINGLIXING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0115447号“佳得乐 解口渴更解体渴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082359号“佳得乐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047163号“佳得乐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0115448号“GATORADE THIRST QUENCHE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4339075号“GATORAD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0087368号“GATORAD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9730319号“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390008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1061524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享有的在先著作权。三、被申请人在短时间内申请注册了大量商标,明显超出其正常经营的需求,且部分商标与他人知名饮料品牌相同或近似,已构成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之情形。被申请人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四、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误导公众,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百度百科关于申请人“佳得乐GATORADE”品牌的介绍;
2、搜狐体育、网易新闻、腾讯视频等互联网媒体的相关报道;
3、申请人官方微博的网页截图;
4、申请人“佳得乐”品牌获奖情况的相关报道;
5、著作权登记证书;
6、产品及包装图片;
7、申请人“佳得乐GATORADE”系列商标的注册情况;
8、被申请人名下的商标列表、抄袭的他人知名品牌的介绍、兜售商标的信息;
9、其他恶意情况。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王荣定于2021年9月29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于2023年3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2类果汁;植物饮料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32年3月13日。2024年9月27日,争议商标注册人名义变更为广州市天河区新塘乐食膳食品店,即本案被申请人。
2、引证商标一至九的申请日及获准注册日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2类汽水;无酒精饮料;果汁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各引证商标的注册人均为本案申请人,且均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3、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包含变更前名义和变更后名义)还在第29类、第30类、第31类、第32类、第35类、第43类上提交了70余件商标的注册申请,其中包括:第59582196号“合麦郎HEMAILANG及图”商标、第63919984号“全龙福QUANLONGFU及图”商标、第59873234号“颐思念YISINIAN及图”商标、第59700912号“清其正QIMQEEZEM及图”商标等,其中部分商标已被转让。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4、被申请人(变更前名义)的第59593297号“巧心莎CHOSIMSA及图”商标于无效宣告程序中因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被予以无效宣告,被申请人(变更前名义)的第59885507号“悠典妙YOUDEAMIO及图”商标于无效宣告程序中因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被予以无效宣告,上述裁定均已生效。
我局认为,2019年4月23日修正的《商标法》已于2019年11月1日起实施,鉴于本案争议商标获准注册的日期为2019年《商标法》实施期间的2023年3月14日,故我局针对本案的实体问题、程序问题均适用现行《商标法》的规定进行审理。《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规定,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其他具体条款中,因此,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
现行《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主要指故意夸大商品或服务的功能、作用等,从而掩盖了商品或服务在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方面的真相,欺骗消费者,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鉴于目前尚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故本案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现行《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争议商标由汉字“醒力星”、拼音“XINGLIXING”及图形构成,与引证商标一至九的显著识别部分“佳得乐”、“GATORADE”、图形等在汉字构成、英文构成、呼叫及含义等方面均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上述各引证商标若共存使用尚不致引起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九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现行《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
现行《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中的“在先权利”包括著作权,通常要求系争商标与他人在先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构成高度近似。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主张享有著作权的“佳得乐及图”、“GATORADE及图”等美术作品未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实质性相似。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现行《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
现行《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根据审理查明第3、4项可知,被申请人在多个不同类别的商品及服务上申请了多件与他人知名饮料品牌、速食品牌等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且部分商标已被宣告无效。被申请人既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有使用上述商标的真实意图,也未能提供其商标的合理出处,其注册目的难谓正当。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现行《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此外,考虑到我局已通过现行《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予以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故对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现行《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我局不再单独予以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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