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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490772号“开心日”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0)商标异字第0000012762号
2020-02-18 00:00:00.0
异议人:宜兰食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安徽智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宜兰食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安徽智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12期《商标公告》第26490772号“开心日”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开心日”指定使用于第29类“食用油脂”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030965号、第11160980号“开心”、第3239971号“开心相伴”、第10854857号“开心包”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食用油脂;水果色拉;果冻”等。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和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含义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均有较大差异,若共存于市场上应不致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6490772号“开心日”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安徽智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宜兰食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安徽智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12期《商标公告》第26490772号“开心日”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开心日”指定使用于第29类“食用油脂”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030965号、第11160980号“开心”、第3239971号“开心相伴”、第10854857号“开心包”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食用油脂;水果色拉;果冻”等。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和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含义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均有较大差异,若共存于市场上应不致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6490772号“开心日”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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