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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8182999号“WXHAOTATA”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5]第0000018809号
2025-01-24 00:00:00.0
| 申请商标 | 引证商标 |
68182999 |
申请人:苏州新福太木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尚信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原异议人: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弘邦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针对第68182999号“wxhaotata”商标(以下称被异议商标)作出的(2023)商标异字第0000134952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24年01月1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异议人主要异议理由:
1、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引证的第11841805号“hotata”商标、第39668693号“hotata”商标、第41851459号“haotaitai”商标、第46423135号“hotata”商标、第63973122a号“hotata”商标、第66370809a号“hotata”商标、第67111968a号“hotata home”商标、第20688921号“zhotata”商标、第35306659号“好太太智联”商标、第35306695号“好太太智居”商标、第35554215号“好太太微联”商标、第63967004号“好太太”商标、第41858021号“好太太”商标、第46385737号“好家·好太太”商标、第37138527a号“hotata”商标、第63973122号“hotata”商标、第66370809号“hotata”商标、第67111968号“hotata home”商标、第24006859号“好太太”商标、第37138527号“hotata”商标、第16649742号“hotata home”商标、第47078166号“haotaita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二十二)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原异议人的在先商号权和名称权,也是对原异议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商标的恶意抢注。
3、被异议商标是对原异议人已驰名的第1407896号“好太太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三)的复制、摹仿。
4、申请人存在恶意复制、抄袭他人知名商标的故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是以不正当手段抢注商标行为。
综上,原异议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
原异议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获奖及荣誉;
2、企业资料及企业图片;
3、申请人商标情况;
4、广告投放效果评估;
5、总经销协议书、销售合同及发票;
6、媒体报道;
7、广告代言;
8、广告合同、证明及检测报告;
9、调查报告;
10、维权行为及报道;
11、在先裁定、司法判决;
12、申请人名下商标情况。
不予注册决定认为:被异议商标“wxhaotata”指定使用商品为第6类建筑用金属板;金属门;金属铰链等。原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引证商标一、十五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6类金属楼梯;金属门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及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外文字母构成相近,该商标如予核准注册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原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引证商标八、十三、十四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6类的金属轨道;金属绳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虽属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如予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原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引证商标九、十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6类金属箱;金属制兽笼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及消费对象等方面差异较大,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对原异议人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原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商标并侵犯其商号权、名称权,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
1、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十五未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2、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没有采取欺骗手段,也非是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注册行为,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3、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不会造成相关公众误认,或产生不良影响,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的规定。
4、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应予以保护。
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
原异议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提交了相关意见。
经复审查明:
1、被异议商标由申请人于2022年11月7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6类建筑用金属板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公告后,被本案原异议人提出异议。
2、引证商标一至五、八至十二、十四、十五、二十三获得初步审定日期早于被异议商标申请日期,引证商标六、七、十三、十六至十八申请日期早于被异议商标申请日期,引证商标六、七、十三获得初步审定日期晚于被异议商标申请日期,核定使用在第6、21类金属楼梯、晾衣架等商品上。引证商标十五处于撤销复审程序中。引证商标十六至十八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引证商标二十三已被提起撤销申请和无效宣告申请。
3、引证商标十九经无效宣告程序已被宣告无效。引证商标二十经驳回复审程序予以驳回。引证商标二十一经撤销复审程序已被撤销。引证商标二十二的《商标驳回通知书》已生效,该商标未能获得初步审定。故引证商标十九至二十二未构成被异议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商标总则性条款,我局将根据《商标法》的其他具体条款进行审理。
1、被异议商标“wxhaotata”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字母构成相近,上述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建筑用金属板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核定使用的金属楼梯等商品已构成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八至十四在文字构成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故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八至十四未构成近似商标。
由于引证商标一至七的商品类别已覆盖被异议商标的商品类别,故引证商标十五至十八的权利状态不定对本案结论不会产生影响,故对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五至十八是否构成近似商标,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2、由于在认定系争商标是否侵犯他人在先商号权时,通常要求系争商标与他人在先商号相同或基本相同。本案中,被异议商标“wxhaotata”的文字与申请人商号“好太太”存在一定差异,故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未侵犯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亦不足以证明被异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名称权。
鉴于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对申请人的在先商标权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中“…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进行审理。
3、鉴于本案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对申请人的在先商标权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进行审理。
4、鉴于本案被异议商标已经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并给予以相应的保护,因此,我局对被异议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不再予以评述。
5、原异议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的规定。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被异议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不予核准注册。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尚信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原异议人: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弘邦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针对第68182999号“wxhaotata”商标(以下称被异议商标)作出的(2023)商标异字第0000134952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24年01月1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异议人主要异议理由:
1、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引证的第11841805号“hotata”商标、第39668693号“hotata”商标、第41851459号“haotaitai”商标、第46423135号“hotata”商标、第63973122a号“hotata”商标、第66370809a号“hotata”商标、第67111968a号“hotata home”商标、第20688921号“zhotata”商标、第35306659号“好太太智联”商标、第35306695号“好太太智居”商标、第35554215号“好太太微联”商标、第63967004号“好太太”商标、第41858021号“好太太”商标、第46385737号“好家·好太太”商标、第37138527a号“hotata”商标、第63973122号“hotata”商标、第66370809号“hotata”商标、第67111968号“hotata home”商标、第24006859号“好太太”商标、第37138527号“hotata”商标、第16649742号“hotata home”商标、第47078166号“haotaita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二十二)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原异议人的在先商号权和名称权,也是对原异议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商标的恶意抢注。
3、被异议商标是对原异议人已驰名的第1407896号“好太太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三)的复制、摹仿。
4、申请人存在恶意复制、抄袭他人知名商标的故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是以不正当手段抢注商标行为。
综上,原异议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
原异议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获奖及荣誉;
2、企业资料及企业图片;
3、申请人商标情况;
4、广告投放效果评估;
5、总经销协议书、销售合同及发票;
6、媒体报道;
7、广告代言;
8、广告合同、证明及检测报告;
9、调查报告;
10、维权行为及报道;
11、在先裁定、司法判决;
12、申请人名下商标情况。
不予注册决定认为:被异议商标“wxhaotata”指定使用商品为第6类建筑用金属板;金属门;金属铰链等。原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引证商标一、十五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6类金属楼梯;金属门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及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外文字母构成相近,该商标如予核准注册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原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引证商标八、十三、十四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6类的金属轨道;金属绳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虽属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如予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原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引证商标九、十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6类金属箱;金属制兽笼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及消费对象等方面差异较大,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对原异议人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原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商标并侵犯其商号权、名称权,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
1、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十五未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2、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没有采取欺骗手段,也非是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注册行为,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3、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不会造成相关公众误认,或产生不良影响,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的规定。
4、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应予以保护。
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
原异议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提交了相关意见。
经复审查明:
1、被异议商标由申请人于2022年11月7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6类建筑用金属板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公告后,被本案原异议人提出异议。
2、引证商标一至五、八至十二、十四、十五、二十三获得初步审定日期早于被异议商标申请日期,引证商标六、七、十三、十六至十八申请日期早于被异议商标申请日期,引证商标六、七、十三获得初步审定日期晚于被异议商标申请日期,核定使用在第6、21类金属楼梯、晾衣架等商品上。引证商标十五处于撤销复审程序中。引证商标十六至十八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引证商标二十三已被提起撤销申请和无效宣告申请。
3、引证商标十九经无效宣告程序已被宣告无效。引证商标二十经驳回复审程序予以驳回。引证商标二十一经撤销复审程序已被撤销。引证商标二十二的《商标驳回通知书》已生效,该商标未能获得初步审定。故引证商标十九至二十二未构成被异议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商标总则性条款,我局将根据《商标法》的其他具体条款进行审理。
1、被异议商标“wxhaotata”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字母构成相近,上述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建筑用金属板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核定使用的金属楼梯等商品已构成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八至十四在文字构成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故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八至十四未构成近似商标。
由于引证商标一至七的商品类别已覆盖被异议商标的商品类别,故引证商标十五至十八的权利状态不定对本案结论不会产生影响,故对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五至十八是否构成近似商标,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2、由于在认定系争商标是否侵犯他人在先商号权时,通常要求系争商标与他人在先商号相同或基本相同。本案中,被异议商标“wxhaotata”的文字与申请人商号“好太太”存在一定差异,故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未侵犯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亦不足以证明被异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名称权。
鉴于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对申请人的在先商标权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中“…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进行审理。
3、鉴于本案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对申请人的在先商标权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进行审理。
4、鉴于本案被异议商标已经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并给予以相应的保护,因此,我局对被异议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不再予以评述。
5、原异议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的规定。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被异议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不予核准注册。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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