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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5352066号“汇仁”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7459号
2025-01-21 00:00:00.0
异议人:江西汇仁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刘庆龙
异议人江西汇仁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刘庆龙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0期《商标公告》第75352066号“汇仁”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汇仁”指定使用在第30类“果醋;葡萄酒醋;巴萨米克醋(意大利黑醋)”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408574号“汇仁及图”、第2010581号“汇仁”、第21969610号“汇仁堂”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0类“麦乳精;茶;糖;饼干”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但是,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中成药”商品上的“汇仁”、“汇仁及图”商标经长期使用与广泛宣传具有较高知名度,并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高度近似,已构成对异议人为公众熟知商标的复制、摹仿,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在其指定商品上容易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商标,侵犯其在先字号权,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以及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四十四条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352066号“汇仁”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刘庆龙
异议人江西汇仁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刘庆龙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0期《商标公告》第75352066号“汇仁”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汇仁”指定使用在第30类“果醋;葡萄酒醋;巴萨米克醋(意大利黑醋)”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408574号“汇仁及图”、第2010581号“汇仁”、第21969610号“汇仁堂”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0类“麦乳精;茶;糖;饼干”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但是,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中成药”商品上的“汇仁”、“汇仁及图”商标经长期使用与广泛宣传具有较高知名度,并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高度近似,已构成对异议人为公众熟知商标的复制、摹仿,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在其指定商品上容易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商标,侵犯其在先字号权,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以及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四十四条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352066号“汇仁”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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