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工具 > 商评委|商标局评审文书
第55114022号“莫小仙MOXIAOXIAN”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02363号
2022-08-16 00:00:00.0
异议人:上海莫小仙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杜果青
异议人上海莫小仙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杜果青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53期《商标公告》第55114022号“莫小仙MOXIAOXIAN”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莫小仙MOXIAOXIAN”,指定使用于第33类“果酒(含酒精);蒸馏饮料;鸡尾酒”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4270484号“莫小仙FAIRIEMOR及图”、第27898716A号、第23789035号“莫小仙”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咖啡;茶饮料;糖”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均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其第44270484号“莫小仙FAIRIEMOR及图”、第27898716A号、第23789035号“莫小仙”商标予以扩大保护,但异议人并未提供充足证据,因此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易造成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5114022号“莫小仙MOXIAOXIAN”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杜果青
异议人上海莫小仙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杜果青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53期《商标公告》第55114022号“莫小仙MOXIAOXIAN”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莫小仙MOXIAOXIAN”,指定使用于第33类“果酒(含酒精);蒸馏饮料;鸡尾酒”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4270484号“莫小仙FAIRIEMOR及图”、第27898716A号、第23789035号“莫小仙”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咖啡;茶饮料;糖”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均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其第44270484号“莫小仙FAIRIEMOR及图”、第27898716A号、第23789035号“莫小仙”商标予以扩大保护,但异议人并未提供充足证据,因此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易造成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5114022号“莫小仙MOXIAOXIAN”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京公网安备 110301020102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