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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1490859号“ALO HCHG”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85410号
2024-11-14 00:00:00.0
异议人:阿洛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莆田市瑞润贸易有限公司
异议人阿洛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莆田市瑞润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6期《商标公告》第71490859号“ALO HCHG”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ALO HCHG”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鞋;连指手套;腰带”。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2173255号“ALO”、第10702873号“ALO”和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1280420号“ALO”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男士服装;男装衬裤;男装衬衫”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61614188号“ALO GODDESS”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鞋(脚上的穿着物);手套(服装)”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鞋;连指手套”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文字均含有“ALO”,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不同含义,易使消费者将其标示的商品与异议人相联系,认为二者出自同一主体或主体之间有特定关联。因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上述商品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不同,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及侵犯其在先商号权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1490859号“ALO HCHG”商标在“鞋;连指手套”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莆田市瑞润贸易有限公司
异议人阿洛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莆田市瑞润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6期《商标公告》第71490859号“ALO HCHG”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ALO HCHG”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鞋;连指手套;腰带”。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2173255号“ALO”、第10702873号“ALO”和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1280420号“ALO”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男士服装;男装衬裤;男装衬衫”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61614188号“ALO GODDESS”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鞋(脚上的穿着物);手套(服装)”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鞋;连指手套”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文字均含有“ALO”,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不同含义,易使消费者将其标示的商品与异议人相联系,认为二者出自同一主体或主体之间有特定关联。因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上述商品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不同,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及侵犯其在先商号权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1490859号“ALO HCHG”商标在“鞋;连指手套”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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