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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3668740号“玉兰汀”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098073号
2022-08-08 00:00:00.0
异议人:宝洁公司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杭州心尔化妆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三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宝洁公司对被异议人杭州心尔化妆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46期《商标公告》第53668740号“玉兰汀”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玉兰汀”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洗面奶;熏日用织品用香囊”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80392号、第636243号“玉兰”、第1684381号、第3108359号、第1285138号“玉兰油”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包括第3类“防晒剂;洗面奶”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较为近似,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部分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外,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洁面;护肤品”商品上的“玉兰”、“玉兰油”商标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与上述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较为近似,故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从而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3668740号“玉兰汀”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杭州心尔化妆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三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宝洁公司对被异议人杭州心尔化妆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46期《商标公告》第53668740号“玉兰汀”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玉兰汀”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洗面奶;熏日用织品用香囊”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80392号、第636243号“玉兰”、第1684381号、第3108359号、第1285138号“玉兰油”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包括第3类“防晒剂;洗面奶”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较为近似,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部分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外,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洁面;护肤品”商品上的“玉兰”、“玉兰油”商标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与上述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较为近似,故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从而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3668740号“玉兰汀”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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