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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8346692号“今世家 JINSHIJI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185824号
2022-06-23 00:00:00.0
申请人:浙江侨亨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沪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346692号“今世家 JINSHIJI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445079号“今文世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的权利人于2019年04月23日已核准注销登记。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的权利人已经注销且未对引证商标作出处分,我局合理推定目前该引证商标未实际使用,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同时使用在各自指定商品上尚不致于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委托代理人:上海沪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346692号“今世家 JINSHIJI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445079号“今文世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的权利人于2019年04月23日已核准注销登记。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的权利人已经注销且未对引证商标作出处分,我局合理推定目前该引证商标未实际使用,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同时使用在各自指定商品上尚不致于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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