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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192873号“BtaisiRoyalLatex”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1]第0000126810号
2021-05-14 00:00:00.0
申请人:海南游乐美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佳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深圳市磨时间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0年09月07日对第35192873号“BtaisiRoyalLatex”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21350888、21350394号“RoyalLatex”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商标权和在先著作权;三、被申请人用欺骗手段抢注了大量与申请人公司相近似的商标,其囤积商标恶意明显;四、争议商标的注册极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了社会主要市场经营秩序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及《反不正当竞争法》、《民法通则》等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相关案例裁定书、决定书、法院判决书;
2、被申请人企业信息。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自行设计,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经过长期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二、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综上,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商标使用授权书;
2、版权登记、海关备案等文件;
3、广告宣传合同、参展合同;
4、购销合同、发票、报关单;
5、产品检测报告;
6、所获荣誉;
7、相关法院判决书;
8、其他相关证据。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作出的质证意见与其无效宣告请求主要理由基本一致。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12月10日申请注册,于2019年9月14日获准注册,指定使用在第24类枕套、织物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二的申请及初审公告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期,至本案审理之时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其中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在第24类床单和枕套、浴巾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在第20类家具、枕头等商品上。
3、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在第20、24、33、35、43等多个类别的商品和服务上共申请注册了六百余件商标,其中包括第16960163号“皇室乳胶”商标、第27511889号“R及图”商标、第16960022号“蕾泰思”商标、第18594998号“LAYTEX及图”商标、第32829590号“皇家素万”商标等。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与《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规定的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审理本案。
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枕套、织物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织物、枕头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BtaisiRoyalLatex”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二“RoyalLatex”,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近似标识,双方商标共存于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两件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虽称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其著作权,但在本案中申请人并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其对相关作品享有在先著作权,亦未有证据表明申请人相关作品已在中国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进行了公开发表,故本案中不能认定争议商标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损害他人在先著作权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其“RoyalLatex”商标已在枕套等商品上使用并已具有一定知名度,故本案中难以认定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主要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采取了向商标行政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的申请书件或者其他证据文件,以骗取商标注册行为;或者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本案中,被申请人作为普通经营者,申请注册了六百余枚商标,明显超出了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其中还包括“皇室乳胶”、“R及图”、“LAYTEX及图”、“皇家素万”等多枚与泰国乳胶行业的品牌名称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且由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知,皇家乳胶(泰国)有限公司授权被申请人在中国使用“Royal Latex 100%Natural及图”、“RoyalLatex”、“R及图”、“ROYAL LATEX R及图”商标,为中国区域总代理,而被申请人却在多个类别申请注册了与前述商标极为近似的商标。据此,可以认定本案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明显的采取不正当手段复制、抄袭及摹仿他人高知名度商标的故意。该类不正当注册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更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所指的情形。
申请人虽援引了《商标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但并未说明具体事实和理由,我局对此不予支持。
申请人所述其他理由因无充分事实证据及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上海佳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深圳市磨时间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0年09月07日对第35192873号“BtaisiRoyalLatex”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21350888、21350394号“RoyalLatex”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商标权和在先著作权;三、被申请人用欺骗手段抢注了大量与申请人公司相近似的商标,其囤积商标恶意明显;四、争议商标的注册极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了社会主要市场经营秩序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及《反不正当竞争法》、《民法通则》等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相关案例裁定书、决定书、法院判决书;
2、被申请人企业信息。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自行设计,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经过长期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二、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综上,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商标使用授权书;
2、版权登记、海关备案等文件;
3、广告宣传合同、参展合同;
4、购销合同、发票、报关单;
5、产品检测报告;
6、所获荣誉;
7、相关法院判决书;
8、其他相关证据。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作出的质证意见与其无效宣告请求主要理由基本一致。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12月10日申请注册,于2019年9月14日获准注册,指定使用在第24类枕套、织物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二的申请及初审公告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期,至本案审理之时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其中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在第24类床单和枕套、浴巾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在第20类家具、枕头等商品上。
3、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在第20、24、33、35、43等多个类别的商品和服务上共申请注册了六百余件商标,其中包括第16960163号“皇室乳胶”商标、第27511889号“R及图”商标、第16960022号“蕾泰思”商标、第18594998号“LAYTEX及图”商标、第32829590号“皇家素万”商标等。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与《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规定的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审理本案。
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枕套、织物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织物、枕头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BtaisiRoyalLatex”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二“RoyalLatex”,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近似标识,双方商标共存于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两件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虽称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其著作权,但在本案中申请人并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其对相关作品享有在先著作权,亦未有证据表明申请人相关作品已在中国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进行了公开发表,故本案中不能认定争议商标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损害他人在先著作权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其“RoyalLatex”商标已在枕套等商品上使用并已具有一定知名度,故本案中难以认定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主要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采取了向商标行政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的申请书件或者其他证据文件,以骗取商标注册行为;或者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本案中,被申请人作为普通经营者,申请注册了六百余枚商标,明显超出了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其中还包括“皇室乳胶”、“R及图”、“LAYTEX及图”、“皇家素万”等多枚与泰国乳胶行业的品牌名称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且由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知,皇家乳胶(泰国)有限公司授权被申请人在中国使用“Royal Latex 100%Natural及图”、“RoyalLatex”、“R及图”、“ROYAL LATEX R及图”商标,为中国区域总代理,而被申请人却在多个类别申请注册了与前述商标极为近似的商标。据此,可以认定本案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明显的采取不正当手段复制、抄袭及摹仿他人高知名度商标的故意。该类不正当注册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更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所指的情形。
申请人虽援引了《商标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但并未说明具体事实和理由,我局对此不予支持。
申请人所述其他理由因无充分事实证据及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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