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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0926893号“WVRF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37294号
2024-05-23 00:00:00.0
异议人:北面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天安涌道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曹龙英
异议人北面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曹龙英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50期《商标公告》第70926893号“WVRF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WVRF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袜;服装;帽”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2018929号“THE NORTH FACE及图”、第5357180号“THE NORTH FACE及图”、第5357177号“图形”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T恤衫;衬衫”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视觉效果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造成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侵犯其在先著作权,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美术作品在主体特征、构图风格上存在显著不同,因此,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主张对其注册并使用在第25类“登山用保暖茄克;爬山鞋”商品上的“THE NORTH FACE及图”商标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该商标整体外观存在一定区别,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0926893号“WVRF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上海天安涌道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曹龙英
异议人北面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曹龙英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50期《商标公告》第70926893号“WVRF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WVRF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袜;服装;帽”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2018929号“THE NORTH FACE及图”、第5357180号“THE NORTH FACE及图”、第5357177号“图形”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T恤衫;衬衫”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视觉效果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造成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侵犯其在先著作权,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美术作品在主体特征、构图风格上存在显著不同,因此,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主张对其注册并使用在第25类“登山用保暖茄克;爬山鞋”商品上的“THE NORTH FACE及图”商标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该商标整体外观存在一定区别,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0926893号“WVRF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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