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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142553号“EARTH CAMEL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0)商标异字第0000136271号
2020-12-07 00:00:00.0
异议人:广东骆驼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亚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厦门市神州骆驼服饰有限公司
异议人广东骆驼服饰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厦门市神州骆驼服饰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64期《商标公告》第29142553号“EARTH CAMEL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EARTH CAMEL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睡眠用眼罩”。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1337号“骆驼牌及图”、第3596417号“图形”、第3515856号“骆驼”、第3477203号“骆驼LUOTUO及图”、第4649089号“CAMEL”、第3619863号“CAMEL SAHARASAM”等系列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鞋”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在先注册的第14711152号“CAMEL YOUTH CENTURY LEGEND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领带;腰带;睡眠用眼罩”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商标核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及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图形部分在设计风格、表现形式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如予并存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商标并侵犯其商号权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9142553号“EARTH CAMEL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广州亚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厦门市神州骆驼服饰有限公司
异议人广东骆驼服饰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厦门市神州骆驼服饰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64期《商标公告》第29142553号“EARTH CAMEL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EARTH CAMEL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睡眠用眼罩”。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1337号“骆驼牌及图”、第3596417号“图形”、第3515856号“骆驼”、第3477203号“骆驼LUOTUO及图”、第4649089号“CAMEL”、第3619863号“CAMEL SAHARASAM”等系列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鞋”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在先注册的第14711152号“CAMEL YOUTH CENTURY LEGEND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领带;腰带;睡眠用眼罩”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商标核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及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图形部分在设计风格、表现形式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如予并存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商标并侵犯其商号权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9142553号“EARTH CAMEL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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