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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400335号“VANGUARD FURNITURE V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55074号
2017-12-08 00:00:00.0
申请人:万佳德家具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400335号“VANGUARD FURNITURE V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562336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构成要素、呼叫、含义上存在明显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7054953号“VANGUAR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的商品虽属于同一类似群,但双方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等方面均不相同,不易使相关公众造成混淆,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上有所差异,共同使用在类似商品上不致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显著认读文字部分“VANGUARD”与引证商标二文字“VANGUARD”在字母构成、表现形式、呼叫等方面相同。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住宅用卧室家具”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家具”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共同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400335号“VANGUARD FURNITURE V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562336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构成要素、呼叫、含义上存在明显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7054953号“VANGUAR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的商品虽属于同一类似群,但双方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等方面均不相同,不易使相关公众造成混淆,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上有所差异,共同使用在类似商品上不致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显著认读文字部分“VANGUARD”与引证商标二文字“VANGUARD”在字母构成、表现形式、呼叫等方面相同。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住宅用卧室家具”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家具”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共同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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