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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1931948号“淘天购”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93146号
2024-12-12 00:00:00.0
异议人:代表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共同申请人:淘天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智信禾(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山西晋根堂控股有限公司
异议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淘天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山西晋根堂控股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8期《商标公告》第71931948号“淘天购”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淘天购”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5类“计划和安排婚礼服务”。异议人引证的第46611075号“淘”、第15533970号“天猫宝”商标已注销,因此其不构成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71050834号“TAOTIAN”、第10422188号“天猫”,在先申请现在驳回复审程序中的第70991269号“淘天”等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5类“安全及防盗警报系统的监控;家务服务;殡仪”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前述引证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差异较大,不属于类似服务,因此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39728837号“淘”、第35426829号“淘宝TAOBAO”、第47923024号“淘商号”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5类“域名注册(法律服务);个人背景调查;计划和安排婚礼服务”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上近似,已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本案中,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异议人商标权利予以保护,因此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证据不足。此外经查,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被异议人还先后申请注册了430余件商标,其中包括多件与异议人在先具有一定显著性和知名度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该情形难谓巧合,被异议人对其商标申请注册行为及商标设计创作来源亦未作出合理解释。结合本案双方商标近似的事实,我局认为,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具有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该行为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1931948号“淘天购”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共同申请人:淘天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智信禾(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山西晋根堂控股有限公司
异议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淘天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山西晋根堂控股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8期《商标公告》第71931948号“淘天购”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淘天购”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5类“计划和安排婚礼服务”。异议人引证的第46611075号“淘”、第15533970号“天猫宝”商标已注销,因此其不构成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71050834号“TAOTIAN”、第10422188号“天猫”,在先申请现在驳回复审程序中的第70991269号“淘天”等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5类“安全及防盗警报系统的监控;家务服务;殡仪”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前述引证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差异较大,不属于类似服务,因此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39728837号“淘”、第35426829号“淘宝TAOBAO”、第47923024号“淘商号”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5类“域名注册(法律服务);个人背景调查;计划和安排婚礼服务”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上近似,已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本案中,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异议人商标权利予以保护,因此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证据不足。此外经查,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被异议人还先后申请注册了430余件商标,其中包括多件与异议人在先具有一定显著性和知名度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该情形难谓巧合,被异议人对其商标申请注册行为及商标设计创作来源亦未作出合理解释。结合本案双方商标近似的事实,我局认为,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具有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该行为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1931948号“淘天购”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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