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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841644号“玉兰霜”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0)商标异字第0000068704号
2020-07-08 00:00:00.0
异议人:宝洁公司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周生明
异议人宝洁公司对被异议人周生明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2期《商标公告》第27841644号“玉兰霜”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玉兰霜”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空气芳香剂”。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36243号“玉兰”、第3108359号“玉兰油”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雪花膏”、“化妆用霜”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区别显著,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注册并使用于“洁面、护肤品”等商品上的“玉兰”、“玉兰油”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细微,已构成对该商标的复制和摹仿,被异议商标若核准注册并存使用在非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本案中,异议人请求认定其第380392号“玉兰”、第1684381号“玉兰油”商标为驰名商标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7841644号“玉兰霜”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周生明
异议人宝洁公司对被异议人周生明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2期《商标公告》第27841644号“玉兰霜”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玉兰霜”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空气芳香剂”。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36243号“玉兰”、第3108359号“玉兰油”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雪花膏”、“化妆用霜”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区别显著,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注册并使用于“洁面、护肤品”等商品上的“玉兰”、“玉兰油”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细微,已构成对该商标的复制和摹仿,被异议商标若核准注册并存使用在非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本案中,异议人请求认定其第380392号“玉兰”、第1684381号“玉兰油”商标为驰名商标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7841644号“玉兰霜”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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