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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796141号“橐驼”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0)商标异字第0000099904号
2020-09-20 00:00:00.0
| 申请商标 | 引证商标 |
34796141 |
异议人:广东骆驼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亚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田建华
异议人广东骆驼服饰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田建华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43期《商标公告》第34796141号“橐驼”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橐驼”指定使用于第18类及第25类商品上、第35类服务上。 异议人广东骆驼服饰有限公司对其中指定使用于第18类“动物皮;公文包;伞”等商品上、第25类“服装;冬衣;浴帽”等商品上、第35类“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等服务上的初步审定提出异议。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470904号“骆驼”、第3813780号“LUCKY CAMEL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18类的“钱包;书包;牛皮;裘皮”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和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异议人提供的证据表明,其引证商标经长期宣传使用在我国相关领域具有一定知名度。“CAMEL”与其音译“骆驼”已形成唯一的对应关系,并为相关公众所知晓。被异议商标“橐驼”意同“骆驼”,双方商标含义近似,若共存于市场上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部分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515856号“骆驼”、第3477203号“骆驼 LUOTUO 及图”、第3656000号“皇驼”、第12534930号“骆驼牌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25类的“鞋;服装;腰带;睡眠用眼罩”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和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及整体外观等相近,双方商标若共存于市场上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部分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截至本案审理时,异议人引证的第12373888号“骆驼牌及图”商标已在商标驳回复审程序中被依法驳回,引证的第4438525号“骆驼旗舰店 CAMEL FLAGSHIP SHOP”商标已在商标撤销复审程序中被依法撤销,故上述商标未构成被异议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512532号“皇家骆驼”、第4181344号“CAMEL LUCKY”、第11371409号“骆驼客”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35类的“张贴广告;广告;会计;自动售货机出租”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内容、方式、目的及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异议人提供的证据表明,其引证商标经长期宣传使用在我国相关领域具有一定知名度。“CAMEL”与其音译“骆驼”已形成唯一的对应关系,并为相关公众所知晓。被异议商标“橐驼”意同“骆驼”,双方商标含义近似,若共存于市场上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部分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虽然异议人在先注册并使用在“鞋(户外休闲鞋)”商品上的第3596417号“图形”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双方商标的文字构成及整体外观有所区别,故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会造成误导公众并损害异议人合法权益的后果。 被异议人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还申请注册了400余件商标,其中部分商标与他人在先注册商标相近,并已被多家相关权利人提出异议。据此,我局认为,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具有明显地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主观故意,被异议人的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4796141号“橐驼”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广州亚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田建华
异议人广东骆驼服饰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田建华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43期《商标公告》第34796141号“橐驼”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橐驼”指定使用于第18类及第25类商品上、第35类服务上。 异议人广东骆驼服饰有限公司对其中指定使用于第18类“动物皮;公文包;伞”等商品上、第25类“服装;冬衣;浴帽”等商品上、第35类“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等服务上的初步审定提出异议。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470904号“骆驼”、第3813780号“LUCKY CAMEL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18类的“钱包;书包;牛皮;裘皮”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和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异议人提供的证据表明,其引证商标经长期宣传使用在我国相关领域具有一定知名度。“CAMEL”与其音译“骆驼”已形成唯一的对应关系,并为相关公众所知晓。被异议商标“橐驼”意同“骆驼”,双方商标含义近似,若共存于市场上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部分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515856号“骆驼”、第3477203号“骆驼 LUOTUO 及图”、第3656000号“皇驼”、第12534930号“骆驼牌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25类的“鞋;服装;腰带;睡眠用眼罩”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和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及整体外观等相近,双方商标若共存于市场上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部分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截至本案审理时,异议人引证的第12373888号“骆驼牌及图”商标已在商标驳回复审程序中被依法驳回,引证的第4438525号“骆驼旗舰店 CAMEL FLAGSHIP SHOP”商标已在商标撤销复审程序中被依法撤销,故上述商标未构成被异议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512532号“皇家骆驼”、第4181344号“CAMEL LUCKY”、第11371409号“骆驼客”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35类的“张贴广告;广告;会计;自动售货机出租”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内容、方式、目的及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异议人提供的证据表明,其引证商标经长期宣传使用在我国相关领域具有一定知名度。“CAMEL”与其音译“骆驼”已形成唯一的对应关系,并为相关公众所知晓。被异议商标“橐驼”意同“骆驼”,双方商标含义近似,若共存于市场上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部分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虽然异议人在先注册并使用在“鞋(户外休闲鞋)”商品上的第3596417号“图形”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双方商标的文字构成及整体外观有所区别,故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会造成误导公众并损害异议人合法权益的后果。 被异议人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还申请注册了400余件商标,其中部分商标与他人在先注册商标相近,并已被多家相关权利人提出异议。据此,我局认为,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具有明显地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主观故意,被异议人的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4796141号“橐驼”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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