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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2041127号“好佳点HAOJIADIAN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86315号
2024-11-18 00:00:00.0
异议人:达利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泉州市文华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耿献军
异议人达利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耿献军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7期《商标公告》第72041127号“好佳点HAOJIADIAN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好佳点HAOJIADIAN及图”指定使用于第30类“饼干;咖啡;面包”等商品上。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897001号、第4284733号、第36823882号“好吃点”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0类“饼干;蛋糕;糕点”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部分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异议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引证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市场影响,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如予并存使用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对异议人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2041127号“好佳点HAOJIADIAN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泉州市文华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耿献军
异议人达利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耿献军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7期《商标公告》第72041127号“好佳点HAOJIADIAN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好佳点HAOJIADIAN及图”指定使用于第30类“饼干;咖啡;面包”等商品上。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897001号、第4284733号、第36823882号“好吃点”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0类“饼干;蛋糕;糕点”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部分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异议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引证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市场影响,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如予并存使用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对异议人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2041127号“好佳点HAOJIADIAN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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