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工具 > 商评委|商标局评审文书
第30437091号“宝德汽车”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191111号
2019-08-13 00:00:00.0
申请人:上海宝德外高桥汽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京沪商标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437091号“宝德汽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83876号“德宝DEBAO”商标、第7830802号“德宝”商标、第4215094号“德宝”商标、第11321596号“宝德行”商标、第14773976号“宝德汇”商标、第9733846号“宝德伟业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上述引证商标均处于撤销三年不使用审理程序中,申请人请求待引证商标确权后审理此案。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之日,引证商标一、六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二至五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上述撤销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至五已无效,故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宝德汽车”与引证商标一中的“德宝”、引证商标六中的“宝德伟业”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维修信息;机械安装、保养和修理;运载工具修理服务;车辆加油站;运载工具清洗服务;运载工具保养服务;清洁运载工具服务与引证商标一、六核定使用的机械安装、保养和修理服务在服务的内容、特点等方面较为接近,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六同时在上述类似服务上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橡胶轮胎修补;防锈服务与引证商标一、六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橡胶轮胎修补;防锈指定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六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在橡胶轮胎修补;防锈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橡胶轮胎修补;防锈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上海京沪商标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437091号“宝德汽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83876号“德宝DEBAO”商标、第7830802号“德宝”商标、第4215094号“德宝”商标、第11321596号“宝德行”商标、第14773976号“宝德汇”商标、第9733846号“宝德伟业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上述引证商标均处于撤销三年不使用审理程序中,申请人请求待引证商标确权后审理此案。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之日,引证商标一、六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二至五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上述撤销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至五已无效,故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宝德汽车”与引证商标一中的“德宝”、引证商标六中的“宝德伟业”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维修信息;机械安装、保养和修理;运载工具修理服务;车辆加油站;运载工具清洗服务;运载工具保养服务;清洁运载工具服务与引证商标一、六核定使用的机械安装、保养和修理服务在服务的内容、特点等方面较为接近,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六同时在上述类似服务上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橡胶轮胎修补;防锈服务与引证商标一、六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橡胶轮胎修补;防锈指定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六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在橡胶轮胎修补;防锈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橡胶轮胎修补;防锈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京公网安备 110301020102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