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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026301号“优U家园”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0)商标异字第0000049951号
2020-05-19 00:00:00.0
异议人:杭州阿优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裕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厦门顶乐优选牧业有限公司
异议人杭州阿优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厦门顶乐优选牧业有限公司(原名称:厦门优赞佳源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26期《商标公告》第29026301号“优U家园”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优U家园”指定使用在第29类“干食用菌”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7922522号“U之味”、第10337952号“阿U乐园及图”、第12137711号“AU及图”商标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9类“豆腐;加工过的坚果;食用果冻”、第35类“广告;替他人推销;人事管理咨询”等商品或服务项目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在商品功能用途、服务内容特点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在先注册第10140113号“阿U及图”、第10511866号“阿U乐园及图”、第11020463号“阿优”商标等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复制、模仿其引证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造成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9026301号“优U家园”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浙江裕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厦门顶乐优选牧业有限公司
异议人杭州阿优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厦门顶乐优选牧业有限公司(原名称:厦门优赞佳源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26期《商标公告》第29026301号“优U家园”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优U家园”指定使用在第29类“干食用菌”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7922522号“U之味”、第10337952号“阿U乐园及图”、第12137711号“AU及图”商标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9类“豆腐;加工过的坚果;食用果冻”、第35类“广告;替他人推销;人事管理咨询”等商品或服务项目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在商品功能用途、服务内容特点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在先注册第10140113号“阿U及图”、第10511866号“阿U乐园及图”、第11020463号“阿优”商标等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复制、模仿其引证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造成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9026301号“优U家园”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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