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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173040号“湾流Gulfstream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125086号
2019-06-06 00:00:00.0
申请人:湾流航空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9173040号“湾流Gulfstream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我局驳回申请商标引证了第2565997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74791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引证商标一已被驳回,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存在明显差异,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申请人介绍资料、媒体报道、国图检索报告、申请人刊登的广告页及合同复印件、申请人微信公众号部分文章截图、针对引证商标一的驳回复审决定书、引证商标二所有人网站页截图。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已被我局做出的驳回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驳回,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的整体视觉效果、设计创意以及构图要素等方面有一定区别,在隔离对比的情况下,相关公众施以普通注意力即可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即使共存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也不致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9173040号“湾流Gulfstream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我局驳回申请商标引证了第2565997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74791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引证商标一已被驳回,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存在明显差异,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申请人介绍资料、媒体报道、国图检索报告、申请人刊登的广告页及合同复印件、申请人微信公众号部分文章截图、针对引证商标一的驳回复审决定书、引证商标二所有人网站页截图。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已被我局做出的驳回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驳回,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的整体视觉效果、设计创意以及构图要素等方面有一定区别,在隔离对比的情况下,相关公众施以普通注意力即可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即使共存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也不致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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