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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7708821号“链尚家源”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34941号
2025-04-23 00:00:00.0
异议人:上海链壳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浩天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异议人:深圳市家源文化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上海链壳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市家源文化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92期《商标公告》第77708821号“链尚家源”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链尚家源”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广告设计;广告策划”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364199号“链家”、第62832561号“链家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为消费者提供商业信息和建议(消费者建议机构);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内容、方式、场所、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和整体外观上相近,如予并存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7708821号“链尚家源”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浩天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异议人:深圳市家源文化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上海链壳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市家源文化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92期《商标公告》第77708821号“链尚家源”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链尚家源”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广告设计;广告策划”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364199号“链家”、第62832561号“链家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为消费者提供商业信息和建议(消费者建议机构);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内容、方式、场所、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和整体外观上相近,如予并存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7708821号“链尚家源”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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