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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343699号“胡巴”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7614号
2020-06-22 00:00:00.0
申请人:安乐(北京)电影发行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343699号“胡巴”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
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505984号“胡巴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7512741号“胡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经异议决定不予核准注册,且该决定已生效,故其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521283号“胡巴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经商评字[2019]第0000281226号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予以无效宣告,且该裁定已生效,注册商标宣告无效公告刊登在《商标公告》第1692期上,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不存在权利冲突,故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343699号“胡巴”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
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505984号“胡巴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7512741号“胡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经异议决定不予核准注册,且该决定已生效,故其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521283号“胡巴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经商评字[2019]第0000281226号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予以无效宣告,且该裁定已生效,注册商标宣告无效公告刊登在《商标公告》第1692期上,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不存在权利冲突,故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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