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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576981号“QooSound”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1]第0000253776号
2021-09-13 00:00:00.0
申请人: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4576981号“QooSoun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851748号商标、第3862330号商标、第4672529号商标、第3475636号商标、第4672560号商标、第39464185号商标、第41597587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且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二、五至七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IQOO”品牌介绍、其他商标注册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复审时,引证商标二、五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六、七为有效的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构成近似商标标识,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了与诸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申请人在案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无直接关联性,难以作为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4576981号“QooSoun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851748号商标、第3862330号商标、第4672529号商标、第3475636号商标、第4672560号商标、第39464185号商标、第41597587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且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二、五至七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IQOO”品牌介绍、其他商标注册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复审时,引证商标二、五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六、七为有效的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构成近似商标标识,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了与诸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申请人在案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无直接关联性,难以作为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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