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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8112597号“阿里未来智慧酒店”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5]第0000045642号
2025-02-27 00:00:00.0
申请人:合肥阿你未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博致信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112597号“阿里未来智慧酒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716087号“阿里中心”商标、第75290099号“阿里置业”商标、第18493495号“阿里年货”商标、第21531476号“阿里商旅”商标、第15637548号“阿里旅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不是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且已有类似情形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商标使用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外卖餐厅服务、提供野营场地设施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指定使用的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会议室出租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文字构成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上述服务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阿里”为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博致信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112597号“阿里未来智慧酒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716087号“阿里中心”商标、第75290099号“阿里置业”商标、第18493495号“阿里年货”商标、第21531476号“阿里商旅”商标、第15637548号“阿里旅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不是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且已有类似情形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商标使用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外卖餐厅服务、提供野营场地设施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指定使用的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会议室出租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文字构成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上述服务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阿里”为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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