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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0164035号“金午丰”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87680号
2024-11-22 00:00:00.0
异议人:华润五丰(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被异议人:唐山市路南超配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友为知识产权服务(河北)有限公司
异议人华润五丰(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唐山市路南超配商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50期《商标公告》第70164035号“金午丰”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金午丰”指定使用于第30类“茶;糖;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488172号“五丰”、第12258239号“五丰及图”、第10818816号“五丰”、第1223403号“五丰行”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30类“茶;由碎谷、干果和坚果制的早餐食品;糖果”等类似商品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鉴于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在先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进行审查。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侵犯其字号权并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0164035号“金午丰”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被异议人:唐山市路南超配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友为知识产权服务(河北)有限公司
异议人华润五丰(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唐山市路南超配商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50期《商标公告》第70164035号“金午丰”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金午丰”指定使用于第30类“茶;糖;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488172号“五丰”、第12258239号“五丰及图”、第10818816号“五丰”、第1223403号“五丰行”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30类“茶;由碎谷、干果和坚果制的早餐食品;糖果”等类似商品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鉴于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在先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进行审查。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侵犯其字号权并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0164035号“金午丰”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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