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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4360995号“新一常一柴”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29174号
2025-04-09 00:00:00.0
异议人:常柴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常州悍马动力设备有限公司
异议人常柴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常州悍马动力设备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0期《商标公告》第74360995号“新一常一柴”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新一常一柴”,指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阀(机器部件);滤筛机”。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86460号“常柴及图”、第1523049号、第11634468号“常柴”、第12919389号“常柴CHANGCHAI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的“农业机械;割草机和收割机”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柴油机”商品上的“常柴及图”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该商标文字构成、含义等相近,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侵犯其在先商号权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360995号“新一常一柴”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常州悍马动力设备有限公司
异议人常柴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常州悍马动力设备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0期《商标公告》第74360995号“新一常一柴”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新一常一柴”,指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阀(机器部件);滤筛机”。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86460号“常柴及图”、第1523049号、第11634468号“常柴”、第12919389号“常柴CHANGCHAI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的“农业机械;割草机和收割机”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柴油机”商品上的“常柴及图”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该商标文字构成、含义等相近,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侵犯其在先商号权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360995号“新一常一柴”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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